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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政策终揭幕 消费者忧喜参半

2013年02月19日11:27
来源:家用汽车杂志 作者:杨艳

  近日,让人们等得不淡定的“汽车三包”,终于揭开了谜底。国家质检总局于1月15日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历经8年漫漫长路,家用汽车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终于走进了我们的生活。

  消费者忧喜参半

  新规明确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章明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对于最受关注的退换货条件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在新规中列出四种具体情形:

  一、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

  二、在三包有效期内,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

  四、在三包有效期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

  除此之外,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也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虽然有消费者表示一般的汽车厂商自己定的包修期都与之相当或比规定更长,但规定的意义更多地在于汽车厂商要履行有关汽车退换货的责任,给消费者的用车一个保障。另外,对于消费者而言,其中的易损件免费更换还是很给力的。易损耗零部件主要包括空气滤清器、火花塞、轮胎、蓄电池、灯泡、雨刮片等16类汽车产品,如果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长期以来,汽车易损耗零部件得不到保修,车主需自掏腰包。特别是车型愈豪华,此方面的开支愈是不菲。

  但也有消费者表示担忧,新规无论是年限还是处罚金额和实施力度都是有限的。对于企业最为严重的违规也仅仅是进行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和责令改正。而对于企业概不执行在有效期内对车辆实施整车退换和零部件退换的行为,连最基本的“罚款”也被省略,仅被要求改正。这样的规定,让人怀疑新规的强制力。不过,汽车厂商在此方面必会有一定的竞争,希望汽车厂商们可以自律自省,不要让消费者失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新规于10月1日才开始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问题可否按新规处理还要等待进一步的说法。

  关键问题是监管

  去年十二月初“北京中机司法鉴定所”在北京正式成立。这是一家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汽中心)独资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动车辆鉴定机构。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机动车司法鉴定服务。看来,国家质检总局并不打算成立独立的技术检测机构,而是把这项工作交由了第三方鉴定机构来执行。

  我们知道,位于天津的中汽中心长期以来所从事的工作就是为汽车厂家提供汽车产品认证试验的服务。我们所熟知的C-NCAP碰撞测试,也正是由其旗下的C-NCAP管理中心主导和完成的。长期以来,中汽中心与全国几乎所有的汽车企业都保持着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那么,中汽中心独资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执行机动车质量鉴定的过程中,是否能够做到独立与公正呢?所以,无论最终的三包条例是否完美,要想它发挥作用的一大必要条件就是,它是在充分的监督监管下来实施的。

  对一般的消费者而言,其专业知识很难与汽车企业对等,所以对于专家的意见,也并没有多少判断力。在当前条件下,要想鉴定机构能够做到公平公正,我想应该是由一些社会正义之士的群体,来对鉴定机构的检测结果进行监督和质疑,来确保检测结果。而这一部分有志有识之士的选拔,显然应该由汽车消费者的民意选举而来,并且在程序上应该可实施罢免。如此以来,在监督环节的程序设计上,来尽量避免个别专家和检测机构人员被车企收买的可能。

  总而言之,出台比不出台自然更好一些,至少对很多业界专业人士而言,以后的维权有了直接法律依据。而要想这项法律法规最终落到实处,对所有消费者都有利,那就必须要在监管上做足工作。

  另外,由于中国的大型汽车企业多为国企,这也给了政策的实施一定的压力。汽车三包将给车企带来冲击是必然的,至于冲击力有多强目前还无法得知,这也是车企“畏之如虎”的原因之一。但和汽车召回相同,汽车三包政策和自然规律一样无法抗拒。与其找借口拖延实施,还不如去积极面对,这正是考验政策实施的决心和魄力的时候。

  TIPS:汽车三包政策脚步

  2002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就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9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听证会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

  201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争论较多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李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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