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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指标购车肇事 司机车主一同成被告

2013年03月21日07:56
来源:新京报 作者:刘洋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黄硕)于女士把摇号购车指标借给朋友购车,朋友驾车肇事,被判赔偿7.6万余元,于女士负连带责任。

  近日,事故中的受害者申请法院强执,于女士支付了7.6万余元,为履行判决“买了单”。

  司机车主一同成被告

  交通事故发生在2011年11月14日10时。

  当时,古先生驾驶自己购买的小轿车在朝阳区朝阳北路时,将尹女士及怀抱的1个月的外孙女撞倒。经交通队认定,古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后,尹女士就医被诊断骨折,后接受手术,共花费4.3万余元。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尹女士生活不能自理3个月。

  事后,古先生曾赔偿3万元。

  尹女士发现,肇事车车主是于女士。于是,将古、于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护理、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2万余元。

  肇事车未投交强险

  庭审中,于女士说,她通过摇号取得购车资格后,将资格借给古先生使用。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购车款由古先生支付。

  法院审理时查明,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于女士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未按法规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允许古先生驾驶该车。事发后,原告尹女士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所以,于女士应当与古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古先生赔偿尹女士各项损失7.6万余元,于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尹女士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于女士、古先生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找到于女士。迫于强制执行压力,于女士将全部赔偿款交至法院。

  ■ 说法

  出借指标 法律风险“不可控”

  法官、律师称车辆所有人和使用者签事故责任分担协议不能免责

  本案执行法官白云龙介绍,北京限购令出台后,像于女士这种将中签号借给他人的情况很多。但是,实践中,会面临“不可控”危险。

  白云龙称,比如,车辆实际使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经验等,车辆登记所有人无从控制和掌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将面临高额索赔。另外,车辆是否定期年检、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所有人也无法掌握,出现事故后,也将担责。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如果车辆实际使用者未投保,车辆登记者将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白云龙指出,实践中,车辆登记所有人和车辆实际出资人、使用者会因借用购车指标签订的有关事故责任分担协议,因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也不能成为免除车辆登记人赔偿责任的“护身符”。

  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增伟认为,该案的判决,对私下转让、借用购车指标行为有着警示作用。

  麻增伟认为,本案中,法院以于女士作为车辆所有人存在未上交强险的过错为由,判决于女士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即便于女士不存在车辆未上交强险的过错情况,其借用购车指标的行为,也可能被其他过错情形予以认定,而承担责任。此外,企图通过协议的方式规避转让购车指标风险的行为,也并不可取。本案的于女士,因违反限购政策也会存在过错,很可能会成为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宋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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