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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责赔付 车损险纠偏重在确立投保人权利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傅达林
2011年02月24日07:29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所谓“全责全赔,无责不赔”的“按责赔付”规则,从法理上看,符合民法原则和保险原理,但实践中被故意曲解,直接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一些义务,由此给投保人带来许多不便和损失。

  买车之前,多位朋友告知:路上发生碰撞后,如果责任划分存在争议,不妨自己认全责,这样方便到保险公司索赔。当初觉得这个建议有些太过委屈,也显得不够公平;直到自己经历过几次碰撞的痛苦之后,才明白这真是经验之谈。造成这种怪相的直接原因,正是保险公司自己设定的“按责赔付”条款。

  在我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车辆损失险合同中,一般都有这样的约定: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部分责任则按照所占比例进行赔偿。这就是所谓的“全责全赔,无责不赔”的“按责赔付”规则。从法理上看,这符合民法原则和保险原理,但实践中被故意曲解,直接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一些义务,由此给投保人带来许多不便和损失。例如,在保险车辆负部分责任的索赔中,任何一方的全额赔偿都必须和双方的保险公司交涉,不仅相关程序复杂,如果一方没有投保则更是难以索赔。如果负全责的肇事方逃逸,或未投保且不愿赔偿,那么此时车主就要“吃哑巴亏”了,这势必造成“违章有责得到赔偿,按章无责反而得不到赔偿”的讽刺性局面。

  其实,民法原理上所支持的“按责赔付”只是对最终赔偿主体的设定,投保人既可以选择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肇事方请求赔偿。为了避免投保人因同一损失获得双重补偿,同时也更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代位追偿权”。遗憾的是,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保险人是否必须接受投保人“代位追偿”的请求,相关程序机制和责任划分更是空白,实际中多数保险公司并未真正履行代位追偿权。对此,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完善车损险“代位追偿”标准和流程等,方便事故双方理赔。中消协也表态,将敦促更正“按责赔付”条款。

  这无疑是利好消息。代位追偿权的立法设定,就是赋予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的义务,然后再向肇事方追偿,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投保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据悉,北京保监局正与多家保险公司沟通,考虑以行业自律等方式推行“代位追偿”,我以为这还不够。保险公司“按责赔付”的格式条款,实际上是将“保险法”设定的“代位追偿权”悬置了起来。这种情况下,要改变车损险中的公平性偏差,仅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更应当转变立法视角,将“代位追偿”定位为投保人的一种权利,设定保险人的对应义务,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的程序标准和责任机制,让投保人的权益不致落空。

(责任编辑:田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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