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5日曝出的锦湖轮胎存在质量问题事件,随着该公司公开认错,已暂告一段落。
目前,外界对此事的评价基本集中在企业层面,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该公司管理者因片面追求经营效益而忽视产品质量。但是,如果我们对此事的反思仅仅推进到这一步,将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为什么这么说呢?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2008年发生的“三鹿事件”。当时,三鹿公司在奶粉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之事被曝光后,国家质检总局等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对乳制品行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仅仅两年后,河北、吉林等地又再次查出三聚氰胺含量超标的毒奶粉。
三聚氰胺的卷土重来说明,除主观不重视外,一定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存在,才会使部分企业一再忽视甚至无视产品质量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个原因就是由于政府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共同造成的低违法成本。因此,笔者以为,公众在向锦湖问责的同时,更应该向质检总局等监管部门问责。
在市场经济中,必然会有企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做出有悖商业准则的行为,例如忽视产品质量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通消费者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隐藏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后,消费者绝大多数时候只能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即不再购买该产品以表达自己的不满。换言之,在单个消费者与企业出现纷争时,企业因为犯错而受到惩罚的几率很小,付出的代价近乎于零。
这种现象,被经济学家称为“市场失灵”。正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才需要政府介入。政府因其拥有公权力,可以实施诸如调查取证等普通消费者力所不及的行为,从而太高企业的违法成本,促使其规范经营。
显然,在之前的“三鹿事件”和今年的锦湖轮胎事件中,监管部门都没有起到自己应有的作用。
笔者并不想为锦湖公司辩解,该公司确实犯了错误,也将为此付出代价。笔者只是想追问两个问题:在该公司违规进行生产时,相关监管部门在哪里?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又在哪里?
消费者对锦湖轮胎的不满是刚刚出现的吗?不是!2009年时,质检总局就收到了众多车主投诉,但其“处罚措施”只是对该公司进行点名批评而已,可谓隔靴挠痒。如果当时质检总局能像此次事件曝光后这样雷厉风行,消费者的损失无疑会大大降低,企业也不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但可惜的是,它并没有这么做。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多次下文要求各汽车企业加大生产一致性管理,并多次组织开展专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果这些工作真的落到实处,锦湖天津工厂为什么还能违规生产呢?
更糟糕的是,由于汽车“三包”规定难产,消费者在面对产品质量问题时,经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而轮胎召回制度的缺失,也使质检总局陷入无权要求企业实施强制性召回的尴尬境地。所以我们看到,质检总局也只能用要求整改、暂时吊销其3C资格等行政手段督促锦湖公司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恰恰是因为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以及法律法规缺失的共同作用,降低了企业违法成本,这才是促使部分企业铤而走险的根源。可以预见,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不重构监管环节的制度设计,今后一定还会出现类似事件。
所以,我们在向锦湖公司问责的同时,我们更该向质检总局、发改委等监管部门问责:关注民生,保障民生,你们真的做到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