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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醉酒驾驶并不全都构成犯罪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2011年05月11日07:29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10日在重庆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在道路上醉酒驾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蒋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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