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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租汽车 拟单独设立“燃油附加费”

来源:新华网 作者:综合报道
2011年05月28日09:29

  上海市发改委27日公布的《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完善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听证报告》显示:上海拟以现行出租汽车运价标准为基础,单独设立“燃油附加费”,与运价分离。

  根据国家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要求,为疏导油价持续上涨影响,2006年5月,上海经过听证程序,以出租汽车基本运价结构为基础,实行运价与一定时期内使用的燃油(含燃气)平均价格水平挂钩和联动,原则上以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2006年5月11日和2009年10月11日实施了两次联动,运价可承担的最高油价水平提高到6.43元/升。

  上海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受油价总水平持续上涨影响,目前上海沪Ⅳ标准93号汽油已达7.79元/升,高于现行出租汽车运价所对应的最高油价水平1.36元。此前,超过部分由政府进行临时性全额补贴。为适当疏导不断积累的油价矛盾,上海将推出“燃油附加费”。

  上海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经对多方案综合分析比较,建议“燃油附加费”以“1元”为单位,按乘次定额计收。以现行运价所承担的最高平均油价水平6.43元/升为“燃油附加费”的启动点测算,每车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可承担的油价上限为7.22元/升(含本数);加收2元,可承担的油价上限为8.01元/升(含本数),以此类推。反之,当油价下降幅度达到相应区间范围时,则“燃油附加费”应当同步下降,直至相应降低运价水平。“燃油附加费”计收将通过计价器操作,发票中运价部分内容与“燃油附加费”分列,一票结算。

  上海此次“出租汽车运价、完善运价油价联动机制听证会”将于6月13日举行。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上海具有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企业139家,个体工商户3139户;共有出租汽车48872辆,从业人员10万人左右。

(责任编辑:许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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