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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15条高速去年收50亿 多条路收费超30年

来源:新京报 作者:蒋彦鑫
2011年06月30日06:04

  今年6月1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局、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6月20日起,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那么,北京目前的收费公路是否存在需要清理的项目?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本报推出专题进行报道,并对目前北京公路收费情况进行了梳理。

  本报讯 (记者蒋彦鑫)针对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发布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通知,北京已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此次高速公路收费清理工作。

  清理范围

  包括2004年前建成高速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于2004年颁布实施。在这之前,包括北京在内的一些省市,已将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调整为经营性收费公路,并在收费时间上延长。

  近日的高速公路收费清理情况工作会上,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李华表示,此次清理的高速公路,包括《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建成的。对于完成收费权转让的,如果收费期限不符合规定,须制订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

  同时,对于收费偏高的通行费标准也需要降低。这主要是对收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的收费公路,要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

  北京进展

  收费单位成立相应机构

  北京将如何落实此项工作?据了解,6月2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三部委到北京市调查了解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北京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日常工作。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也将成立相应机构,做好专项清理工作。

  此前,我国已经全面取消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收费不规范情况。

  律师再递诉状:机场高速停止收费

  律师李劲松再次向朝阳法院提交诉状,要求首发公司返还不当得利

  本报讯 (记者蒋彦鑫)继2007年败诉后,近日,律师李劲松再次向朝阳法院提交诉状,要求首发公司停止收费。

  机场高速路的收费一直备受诟病。2007年,律师李劲松曾以“机场高速贷款早已还清、收费站继续收费不合法”为由,将首发公司告上法庭,后败诉。

  继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发出清理高速公路收费通知后,6月21日,李劲松再次向朝阳法院递交诉状。李劲松认为,建设于1993年的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65亿元),在收费3年多后,北京市于1997年1月重新批准收费30年,至2005年底已收费32亿元,估算到收费期满的2027年还能收费90亿元。也就是说,在2005年底之前,首都机场高速路这条国家财政出资的收费还贷公路,收入足以偿还完11.65亿元贷款和集资款。

  但事实是,首发公司至今仍在收费。李劲松表示,这种行为“没有合法根据”,违反了相关规定,其收费必须取消。收取的10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作者:蒋彦鑫

众多车辆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石高速公路杜家坎收费站前排队等候缴费。 南薇 摄
众多车辆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石高速公路杜家坎收费站前排队等候缴费。 南薇 摄

  本报讯 (记者蒋彦鑫通过将政府收费还贷公路转换为经营性公路,机场高速收费期限延长到33年、京石北京段收费期限延长到42年。超过收费公路最长30年的收费期限。

  此次专项清理中,此类高速路也将纳入规范范围。

  收费权已转让公路也将规范

  此次清理一个重点是,对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收费期限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收费期限在今年年底前全部符合《条例》有关规定。

  而备受争议的机场高速、京石高速等曾经转换收费权的高速路即属于此类。

  不过,除机场高速7月1日起降价外,对北京其他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年限是否调整等问题,北京市交通部门、发改委暂未回应。

  北京多条高速发生收费权转让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北京市将多条政府收费还贷公路转换为经营性公路,包括京石高速、机场高速等,并重新批准收费年限30年。导致京石高速总收费年限最长达42年。

  按《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最长不得超过30年。对2004之前完成收费权限转让的收费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成各方争议的焦点。交通委主任刘小明曾表示,京石高速等的收费权转让是在法规出台之前产生,收费不仅用在这条路还贷,还用于北京其他高速公路建设。北京的高速公路收费和还贷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不然此后的很多高速公路就没法修。

  规定摘要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专家观点

  1 转让收费权 转让推动了城市路网建设

  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表示,现在看高速公路收费,不能回避当年的历史原因。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北京财政收入很少,机场高速修建中一年所需的投入,基本上就占了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当时政府急于甩掉包袱,因此就将政府还贷性公路转为了经营性公路。当时全国都存在这个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政府财政缺钱。

  张柱庭表示,不可否认的是,当年的这种转让手续,对包括北京在内的很多城市的路网建设,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 收费期限 收回合理利润后收费应停止

  北京市人大代表卫爱民表示,国家规定了最高收费年限,并不意味着道路就必须以上限为准。

  北京多条高速公路当年批准的年限如此之长,其正当性让人质疑。设立收费年限的核心,是让经营者在还贷,收回成本,同时有一定的投资回报率。在经营效益好、车流量增大的情况下,成本和一定的收益率达到的时候,就应该取消收费,不能让高速路成为部分人牟利的工具。

  发起高速路收费公益诉讼的律师李劲松则认为,北京有关政府部门人为地将高速公路预计收费年限的概念,偷换成一定可以收费年限的概念。

  现在问题的重点在发改委的收费年限的批复,“我认为至少应有附加条款,比如如果在期限之前收回合理利润,那么收费就应该中止。”

  3 彻底免费 高速能否全免不能一概而论

  在收回成本并有合理的投资回报之后,是否应该全部取消收费?对此张柱庭表示,不能一概而论。以机场高速而言,从法律的角度看,因持有96%股份的北京控股公司涉及到境外的股民,所以不能随便改变。对于今后新修的收费公路,在现在车流量较大的情况下,可以从程序上进行招标,货比三家,这样会更加公平。

  市人大代表卫爱民表示,收到一定的利润就应该取消。

  李劲松认为,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还贷公路在批准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免费通行。也不能以上市公司为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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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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