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绍华律师状告广深高速无加油站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不支持赵绍华律师关于广深珠公司有义务提供加油站服务的主张。这一话题再次引起广深两地车主和司机的热议,原来,越早建的公路,就越有理由维持较差的服务,就越能够利用低质的服务来赚大钱。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赵律师所提主张依据的行业标准施行时间均为1998年之后,且适用范围均明确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改建公路,而广深高速则是于1994年建成通车,并且不是改建公路。所以赵律师的主张不适用于广深高速。
尽管行业标准实施在后,但这些行业标准应是公路和高速公路在今后新建、改建中必须遵守的基本技术要求。如果已建成的公路和高速公路没有达到这些规范的要求,就必须加以整改,否则就应该降低等级,从而降低收费,这就像过去的星级宾馆要求随着标准的不断提高而遭遇一次又一次的降级降价一样。
规范就是为了不断促进行业的进步而制定和不断完善的。决不能借口既往不咎就可以让早前的“不规范”继续存在并借此来降低自己的服务水平以谋取巨大的利益。这些1998年开始实施的规范,至今已经实行十几年了。广深高速在收取高额通行费的同时,完全有条件按照最新的要求进行整改。但广深高速不但不主动整改,面对消费者的一再投诉和督促,还一而再再而三地加以拒绝。对如此抗拒行业规范要求、坚持以低水平服务谋取暴利的企业,赵律师的公益诉讼主张,理应得到支持。
面对消费者的诉求,相关部门死死坚持行业规范的“既往不咎”,纠缠于新建改建之类的字眼,而对广深高速高收费与低服务之间的反差视而不见。虽然广深高速在压力之下已开设加油站进行部分整改,但依旧未承认自身的错误,仍难令车主和司机满意。
就审判而言,终审判决,至少应该承认赵律师的公益诉讼对促进高速公路服务标准的规范化的意义。就广深高速后来开设加油站进行整改的事实,应该判定该诉讼有促进的意义。进而就此督促相应高速公路按照新规范进行整改,不整改的坚决降级裁决,这才能起到促进收费公路行业服务的进步、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
联系近年来南京杨某案、天津某某案,对救助人员不作“无罪推断”的判决,大大打击人们救死扶伤积极性的情况,我希望我们的司法能够不受权力和金钱的干扰,为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加勇敢地“司法独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