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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停车位拟禁地桩地锁 擅关停车场罚十万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9月19日08:07

  北京9月18日电 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新建、改扩建停车场;鼓励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禁止在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擅关停车场最高罚10万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近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停车场建设及停车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提出逐步形成“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场格局。同时推行限时停车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根据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停车费因地而异,收费标准遵循“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中心城外围的驻车换乘停车场(P+R),实行低收费。在中心城范围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应全天24小时运营。不执行全天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所有面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都要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按核定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尤其是要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妥善解决停车纠纷。否则,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处以5万元罚款。

  供本居住区或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满足自身需求后,可向社会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前提是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备案。居住区停车场不得闲置,未取得产权的不得出售车位。如不能满足自身需求,经2/3以上业主同意,可利用公有道路、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内没有条件的,由区县政府在其周边胡同、街坊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设施,以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

  在非工作时间,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单位或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服务单位应予支持配合,提供便利。针对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需求的区域,征求意见稿提出,区县政府可充分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路外临时停车场。

  为收集、掌握停车位设置情况,北京将建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实时公布辖区公共停车场的分布、位置、使用情况、泊位数量等,为停车人提供动态出行信息。在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管理单位应上报停车位情况。交通客运枢纽场站、商业街区、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道路,应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候客车位,便于市民出行。

  征求意见稿中还指出,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挪作他用。否则将按每一车位5000元罚款处理,最高不超10万元。此外,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和调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插手。使用停车泊位应缴纳停车占道费,占道费将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责任编辑:马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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