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9月26日下发意见规定,行人出现交通违法将告知其单位,单位必须负责指派2名交通志愿者于10日内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两小时。若单位不按要求落实,需要指派4名志愿者协调维护交通秩序,以此类推。
这是个神奇的规定,神奇之处不仅在于看得见的荒谬,还在于类似规定,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更神奇的在于,有些权力部门还认为它理所当然,而民众也沉默地选择接受或忍受。对权力的放肆越界,有时沉默其实是纵容。
乱象当用重典。交通违法乱象横生,现实和过往违法造成的惨烈教训,似乎成了相关部门祭起重典不争的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力可藉此乱作为,各种交通违法乱象不止,其实说明郑州这个神奇规定是病急乱投医。
人们没有说,并不代表该规定就合情合理,更不代表可以被当成范本推广。即便被冠上创新的衣帽,其骨子里烙上的仍是实质性的越权。可以不客气地说,这样的荒谬更说明了当地交管水
平的粗暴和落后。郑州如此规定,显示了权力的傲慢和懒政。倘若放纵这种权力思维,可以预见还将出现更多类似的神奇规定。人们常说,好汉做事好汉当。对违反交通法规的“好汉”们来说,更应该让他们承担相应惩处;而对交管部门来说,就应让违法者受到适格的惩处。所谓对适格惩处的把握,显然并非可以突破权责自担的法定条文。
郑州这项规定,与其说尊重了法理,还不如说是拍脑袋想出来的乱作为,是由着权力性子的乱作为。
有时可怕的不在于规定的荒谬,而在于民众对显失公允的规定的认同和接受。因为规定可以在民众反对的声音中,以及对背离常识和法律的勘误中,得到更符合实际的修正和完善。通过实践的检验,让其合法合理并起到校正秩序的作用。但当一项规定被沉默地接受或者忍受时,还能说明没人把它当回事,其所能达到的现实效果则可想而知。其出台之初就遭遇到的冷遇,其实更注定了这项涉嫌权力越界的规定将“行而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