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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高保低赔" 有望重新规范

来源:南方日报
2011年11月08日16:39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对现行车险条款进行修订,其中,将对“高保低赔”、“无责免赔”等备受关注的保险条款进行重新规范,实行了5年的全国商业车险费率统一制定模式有望结束。

  以往保险公司都要求车主对旧车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投保,而在发生全损时,却往往按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来进行理赔,这一现象被称为“高保低赔”。“意见稿”相关条款规定,机动车投保时按实际价值投保,在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则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与此同时,在目前的车险理赔过程中,如果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无责,车辆损失将由对方承担;如果事故双方都是机动车且都有保险,那么由保险公司理赔就可以了。然而,如果责任方不是机动车,或者对方的机动车没有保险,在这样的情况下,车主即使购买了保险,也将面临艰难的索赔。为此,在这类事故中,车主为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而揽下责任。根据“意见稿”的最新规定,若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为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另外还值得车主关注的是,根据目前部分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这就意味着新车的购置价是由裸车价和购置税共同组成,车主还要为购置税上一份保险。根据“意见稿”的条款规定,保险金额按机动车实际价值确定,“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新车购置价并没有包含购置税,这就意味着,若“意见稿”能够实施,车主今后将不必再为购置税买保险。

(责任编辑:眭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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