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广州越秀法院对9件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池某因酒后驾车送生病女儿去医院就诊,且有病历佐证,被判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颇受关注。
“醉驾送女就诊”,就可获免刑,这是否公平,值得商榷。虽然从情理上说,法院这种判处很人性化、很温情,池某的醉驾行为也没有造成人员、财产伤害,因而对其网开一面。但就池某的醉驾行为本身而言,能否免刑尚存在着争论的余地。首先,池某明知自己醉酒,还驾车外出,相信其本人应该充分预料到了醉驾的结果。换句话说,他愿意用“刑事处罚”来换取“送女儿去医院”。对这种主观上的明知故犯免予刑罚,有悖法律本义;其次,即便从人情伦理角度来说,也应考虑到其女儿的病重程度。倘只是一般的感冒类小病,则完全不用冒着醉驾的风险,那么其醉驾行为理当受到严惩。而倘若其病情相当严重,必须立即就诊,不容耽误,那么在量刑时从轻处罚则情有可原。然而,在此案例中,并没有就此特别说明,因而,量刑的理由显得并不充分;再次,因为送女就诊,醉驾就可以免刑,对其他醉驾入刑者、对行人而言,有失公平。同样是醉驾行为,同样对行人存在着潜在的风险,不宜因为醉驾者的行为初衷不同而区别对待。
醉驾入刑之所以威力大,就在于其法规条文简洁明了,一视同仁,没有留下尾巴,堵死了被权力扭曲的通道。如今,醉驾免刑的口子一旦被打开,其作为“判例”所带来的示范性影响不可小视。考虑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醉驾免刑还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