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校车事故暴露了校车个体化运营的弊端:零散化、原子式的个体校车,存在违规运营普遍、难以有效监管等问题,有关部门应考虑如何修补这一监管短板。
昨日上午,江苏丰县政府就校车事故召开新闻发布会。据悉,事故车主洪旭以每月120元的口头协议价格,跟家长签订接送学生协议,车辆专门用来接送学生。事发时,因原校车司机家中有事,车主洪旭在未拿到公安许可证的情况下,当天临时充当校车司机。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应把江苏校车事故当作一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形成更加完备的制度方案。
显然,从目前获得的信息看,江苏校车事故带来的一个问题是:校车社会化究竟应该怎么搞,才能更好地提高校车运营的安全系数,同时又能降低安全监管成本?
无疑,江苏校车事故直接暴露了当下校车个体化运营的弊端:零散化、原子式的个体校车,虽然方便,地方政府投入少,却存在违规运营普遍、难以有效监管等致命的问题。
如这次发生事故的校车,刚刚停业整顿结束,可是,车主就在没有公安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车了,结果酿成惨祸。尽管这并不是在为当地有关部门开脱责任,可不能不承认的是,现有的执法力量很难对此做到有效监管。
另外,在乡村熟人社会,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因学校方面和个体车主利益勾兑,而让应有的日常管理监督落空。
个体校车最大的问题,就是监管成本太高,将来即便财政出钱,个体化的校车运营模式仍然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校车不同于其他客运车辆,作为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服务,就应该将安全和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为此,校车的社会化运营必须正视这一弊端。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允许校车社会化运营,但并未排除个体运营模式。
如草案规定,除了学校可以配备校车外,“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不准个人从事校车运营,其实不然。现在,最低3万元即可注册一家企业,拥有一辆客车就可办下县内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现在,《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将更多的日常监管责任给了学校,然而,如果学校方面不能尽到监管职责,公安等执法部门又难以有效监管校车的日常运营,那又该怎么办?所以,有关方面应通过更好的制度设计,解决这种脱节。比如,建立严格的校车驾驶人员电子签到制度,避免出现临时司机代驾校车;校车必须加装GPS定位系统,以监控校车是否超速;校车应配备联网的摄像设备,方便公安部门随时查看校车内的情况。另外,也可以考虑成立类似校车协会之类的自治组织,加强车主们的自律和自我管理。
当然,这样的方法或许有很多,关键还是要想办法提高执法和监管的效率,避免出现监管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