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11年国内总共召回汽车180万辆,其中累计召回数量排在前五位的汽车分别为:广汽本田、上海通用、长安福特马自达、北京现代和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广汽本田召回113.9905万辆,上海通用召回24.6468万辆,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召回8.8082万辆,北京现代召回7.2868万辆,神龙汽车召回6.3491万辆。
其中比较著名的召回事件有:2011年8月,广汽本田由于动力传动系统存在缺陷,召回了部分雅阁、奥德赛和思铂睿轿车,总量超过75万辆,成为到目前为止,国内召回数量最大的一次召回行动。
上海通用是因为车辆发动机燃油管在极端工况下接头可能会脱开,造成燃油泄漏,导致车辆熄火或无法启动。如遇到外部明火,存在起火的隐患。召回了133074辆新君威2.0L、2.4L和99857辆新君越2.4L。长安福特则因车辆部分空调辅助加热器电源线可能与空滤器支架发生干涉,导致电源线绝缘材料磨损进而发生短路,使电源线发热、冒烟。召回6599辆蒙迪欧-致胜。另外,由于车辆前大灯清洗泵可能对清洗液液位传感器产生信号干涉,当清洗液液面低于设定值时,驾驶员不能从 DIM(驾驶员信息系统)中得到清洗液液位低的信息并及时添加清洗液。长安福特还召回了942辆国产沃尔沃S40、 3034辆进口沃尔沃 XC60、84辆进口沃尔沃 C70。
从近几年的召回情况来看,国内相关车市召回制度不断完善当中,但就目前的召回情况来看,仅仅是一种形式,并没有给厂商带来多大的压力。业内专家认为召回不应该仅仅以一种形式存在,更重要的是对中国的消费者负责,召回制度有待完善。
召回范围过窄:在发达国家,汽车缺陷召回范围很广,不仅包括汽车整车,同时还包括汽车零部件、汽车轮胎、儿童座椅等。而在我国,涉及到的召回仅仅涉及到汽车整车,相比发达国家来说,还不够完善。
处罚机制不健全: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于“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制造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行为”,仅规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但是没有规定相对应的罚则,因此,即便出现生产者发现产品缺陷隐瞒不报或不召回的情况,主管部门也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
处罚力度过轻: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最高罚款金额只有区区人民币3万元,还不及汽车一个关键零部件的价值。即使按最高限额进行罚款,制造商仍不按照规定实施召回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主管部门每日加罚3%,一天也只有900元的罚款。这对财大气粗的汽车生产商来说,根本谈不上有什么法律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