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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保委建言汽车"三包" 30天内可退全款

2012年02月15日07:54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江华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一直备受关注,昨天,上海市消保委传出消息,长三角三省一市(浙江、上海江苏安徽)消保委(协会)已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11条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亮点]

  ●车型停产,零配件等售后服务应保障

  为了免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建议在生产者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生产者应保障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是零配件的供应。

  ●三包期内维修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于修理的家用汽车产品零部件应是生产者提供或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且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为制止部分商家以旧(零配件)充新、以次充好,建议该条规定维修时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三包时间应自车辆交付日起算

  征求意见稿中,三包有效期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但实践中,消费者购车往往是先付款后提车。建议三包期起算时间改为: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之日与车辆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应自实际交付日期起算。

  ●三包期内出问题,维修补偿不应设“5日时限”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包修期内,每次修理时间 (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建议取消对修理或者时间超过5日才提供备用车辆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的限制。

  ●发动机等修两次仍不能用,应予退换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只有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才能换或者退货。该规定与《消法》第45条相冲突。建议改为,上述部件只要累计修理或者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都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三包规定的退、换车,不应收取折旧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建议将该条改为:车辆自售出之日起30日内,整车及主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金额一次性退还车价款,不得收取折旧费或者使用费。

  ●遗失发票不应成为经营者免责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建议改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免责条款外,经营者都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责任编辑:李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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