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有消息透露,该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今年或将出台。
该意见稿最引人关注的亮点有三:其一是,对违反“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的车企,将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制度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强制召回制度的实施。其次是,“责令召回”,“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其三是,明确规定轮胎召回的主体。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
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七年多的时间里,汽车召回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巨变。相关数据显示,汽车召回制度实施至今,我国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安全。
然而,对比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我国每年的汽车召回数量与年全球最大新车市场的规模和突破1亿辆的汽车保有量极不相称。而造成这种现象的一大原因就是我国相关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近日,美国高速公路安全局发布消息:宝马汽车由于推迟了通报338700辆汽车的安全故障以及召回措施,被判处民事罚款300万美元。
据国内媒体报道,该处罚是在因为,宝马公司曾在2010年召回旗下16个系列的338700辆汽车,X5及X6 SUV、7系及5系GT运动轿车和1系汽车及摩托车都在召回之列;但公司却未能将此次召回及时告知美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最终招致巨额罚款。
可见,完整的制度和巨额的处罚是保证企业“乖乖”召回,认真做好质量的一大保证。而这笔罚单的效果十分明显,宝马汽车发言人Dave Buchko随后就表示,正在更改在美国通报故障隐患以及召回的方式,“一旦确认缺陷的存在,即开始实施召回。”
而我国新出台的召回条例也已经向这方面靠拢,不但各个细节要求更加精确,在处罚力度上也是大幅提升。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第23条规定,生产者和经营者如果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处罚金额有可能达到50万到100万,而在之前,这金额仅仅是1万到3万。第24条规定,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汽车厂家召回1000辆车,如果每辆车货值15万,总共价值是1.5个亿。车企有可能面临的罚款就是300万到1500万。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那重罚之下呢?希望在国内的各类车企能够用主动、认真、诚实的态度面对汽车质量缺陷,面对召回。希望不会再出现类似“长安福特福克斯熄火门”之类的事件,需要经过重量级媒体曝光后才开始回应的情况发生,真正的实现“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的财产安全”的目的。(记者 李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