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广告业壮大发展
停止向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建议
一、案由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广告业已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但是,自1997年后,全国广告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除缴纳各类常规的税费外,还要按营业额全额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其他产业及文化产业的其他行业相比,广告业承担了更多的税费负担。向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十多年来,国家、地方的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广告业的发展情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合理减轻经营负担,促进全国广告业大发展的角度,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停止向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案据
1、向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由来。1996年9月,为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娱乐业和广告业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之后,财政部、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了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明确了征收对象是“所有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费率为“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近年来,随着我国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文化事业建设得到了政府财力的保障。据统计资料显示,1996年全国财政收入7408亿元。而据财政部今年1月公布的数据,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已达到103740亿元,是1996年的14倍。同时,这几年国家和地方财政支出分配趋于合理,文化事业发展得到各级政府重视,纳入预算计划的比例正逐年增加。
3、准入门槛已全面取消,广告业成为高度竞争的非暴利行业。随着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广告企业的广告经营前置审批被取消;2005年中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广告市场完全开放。自此,外资广告企业大量涌入,民营广告企业井喷式增长,全国广告经营单位已由1996年的52871户,激增至2011年底的29.6万户,广告业竞争空前激烈,平均利润率大幅下降。
4、作为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广告业已成为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之一。200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将广告业列为发展对象;2009年国务院出台《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也将广告业列为九大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之一;2011年出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要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将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列为鼓励类。特别是去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也有要发展壮大广告业的相关内容。
因此,在新形势下继续向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倡导的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精神不符,也不符合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全国广告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议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落实国家对文化产业之一的广告业的优惠鼓励政策,特提出如下建议:
1. 建议及时停止向广告业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减轻广告业的税费负担,支持广告产业的健康发展。
2. 在全部停止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暂时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建议将征收的费率分三年逐年降低,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三年后全部取消。
3. 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在国内部分地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议对试点地区的广告业先行停止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真正落实和体现“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