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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规定 醉驾伤人案件保险公司要赔偿

2012年03月26日07:58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醉驾伤人,以后可能会有保险公司赔付了!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引发关注,该条例规定:“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若条例实施,对醉驾者是纵容?对受害者更多了保护?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专题文/邓莉 图/新华社发

  案例:现行条款 醉驾受害人“追数”难

  去年12月中旬,北京朝阳区的小蓓遭遇了梦魇一般的车祸:在北京东三环三元桥主路上,一辆醉酒日产车高速逆行与她驾驶的速腾猛烈对撞,结果醉驾肇事司机当场死亡,车主小蓓被撞导致胸部、腿部骨折。如今近四个月过去,小蓓躺在医院接受治疗自行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之余,向醉驾责任方“追数”一直无果。目前,醉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由于赔付金额巨大,受害人往往在向醉驾责任方追讨赔付时困难重重。小蓓说:“按照现行法规,无论走路的还是开车的,只要被醉酒驾驶的人撞了,不管多严重,也不用找保险公司了,交强险也没用。只能找醉酒的这个人赔‘人损’和‘车损’。如果悲催如我一般,赶上醉酒驾驶的人死亡了,又正好是没存款,没配偶,没工作的,那除了无语就是无语了。”上周,当她的律师通知她“醉驾事故,保险公司当赔”的保险新条款有望出台时,她表示很高兴,“我的未来总算盼到一些光明。”

  同一情况 新旧条例处理差异大

  在现行的保险公司赔付条约内,责任免除条款清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有这样的免责条款,所以目前即使是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但如果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大部分财产损失都需要主要责任方负责。遇上“扯皮”的,受害者往往无法拿到赔款。

  将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数字说话

  从去年5月开始,我国实行“醉驾入刑”。广州交警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1月,广州查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1667宗,其中醉酒驾车313宗,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57.36%和70.05%。但在今年春节返工以后,酒驾现象有所反弹。今年1月1日至2月29日,市交警部门共查处酒后驾驶783宗,其中醉酒驾驶166宗。

  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对于酒后和醉酒驾驶,不仅有法规明确规定要入刑严惩,交警部门也会定期设岗严查,一旦发现必然依法严惩。市交警支队相关人士表示,新条例应该再细化,让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让酒驾者也要承担应负的责任和惩罚。

  [观点碰撞]

  观点一:保护受害者!

  对于新条约,大部分人认为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车主韩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真心认为这是条好规定。由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需要赔付受害方保险最高限额几倍甚至数十倍。这样既保护了潜在的受害者,又从实际上让禁止酒驾的队伍中又加入了庞大的保险公司大队。在现实中一些特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向侵权人索赔往往很难,现改为先由保险公司赔付后再由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追偿,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不少被访车主告诉记者:他们支持新条款。赔偿的目的是救济受害者。“目前保险公司设定许多条款,成了裁判员,保险公司两张脸的形象是自己造成的。”熊先生如是表示。有车主建议,在此条例出台后,希望保险公司要调查哪个司机有酒驾或者醉驾记录,如有记录,次年就要大幅提高保费。

  观点二:纵容醉驾者?

  “这个挺可笑的,保险公司要对违法行为提供赔偿?可以买杀人险、偷盗被抓险吗?”魏先生对新条约的解读,也是部分人的心态。被访的市民中,有不少人担忧新条约降低了醉驾的风险,反倒会让更多的酒后驾车者出现。

  曾经在保险公司工作过的叶小姐同样提出了质疑:“这无疑是将醉酒等违法人的成本让我们这些遵纪守法的人承担。劣币驱逐良币,是不是等于鼓励大家违法。”她说,现在司法实践中,可要求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再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但代位赔偿过程困难重重,有的受害者拿不到应有赔偿,是因为醉驾代价高,肇事者赔付不起。

  保险公司:“鸭梨”有点大

  醉驾赔付新规拟出台,受影响最大的还包括保险公司。在采访中,平安、人保等广州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都不约而同地表示了“鸭梨”有点大。按照第三者责任强制限额,保险公司代为赔偿最高为12万元。要为醉驾事故先行赔付,成本增加是必然的,但由于条款还未正式实施,细则还待补充,对于保费会不会顺应上涨等问题,业内人士均表示“还未有定数”。平安产险广州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肯定了新规的作用。“交强险对于醉驾赔偿的问题一直很模糊,新条例对受害人的保护是有益的。”

  按照新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对此,有保险公司表示风险不小。“虽然保险条约目前有免责,但按照《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就得先赔再追偿,但由于有的致害人家庭贫困等原因,追偿成功率通常只有50%左右。”被访的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不约而同认为,最高法院拟将保险公司赔付明确写入条例,无疑为保险公司增加了新的成本和追偿风险。

  融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路认为,新规应继续细化,在扩大保护范围同时,加重对醉驾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他认为:说条例鼓励了醉驾并不准确,醉驾伤人事件处理应本着弱者优先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并可向肇事者进行追偿,可视为一种对公共利益的代为求偿。“一方面严惩酒驾并入刑,另一方面积极减少酒驾消极后果。在保险公司免责权和受害者的生命权发生博弈时,自然是尊重生命权。与机动车撞人事故,即使行人全责,机动车也要赔付10%一个道理,道路权需让位生命权。”

(责任编辑: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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