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专业机构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对酒驾的处罚立法取得显著成效,酒驾起数大幅度下降。但与此同时,酒驾司机逃避酒精测试和顶包行为也频频发生。
这项研究由世界卫生组织(WHO)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合作完成。近日,“酒驾、超速的法律在中国的改善”研讨会在清华大学举行,该研究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出席研讨会的多位专家都表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条件,醉酒一律入罪的做法涉嫌违背刑法第13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专家认为应提倡“堵疏结合,宽严相济”的酒驾治理方式。
醉驾入刑震慑作用极为明显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修正案在刑法第133条中增加了一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于同日生效。
据介绍,两法修改后的震慑作用非常明显。公安部提供的数据证明了这一点。从2011年5月1日至当年年底,全国警方查处的酒驾起数较上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驾起数同比下降45.3%,因酒驾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2.3%。今年春节期间,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死亡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61%、67%和74%。
法院对醉驾发出的刑事判决书的数量也大幅增加。据出席研讨会的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当年全国法院审判醉驾案件近14500起。
在研究团队作为观测样本的江苏省苏州市,酒驾治理效果同样非常明显。苏州市卫生局在2011年对酒驾有过观测,每次抽查两千多辆车。醉驾入刑前的一次抽查在2011年2月,饮酒驾驶率和醉酒驾驶率分别为5.66%和0.7%;醉驾入刑后的一次抽查在同年11月,上述两率分别为0.63%和0.22%。两法修改前后相比,酒驾和醉驾情况明显减少。
逃避检测三十六计并非传说
醉驾一律入罪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最近,网络盛传“逃避酒驾检测三十六计”,帖子中支招用“李代桃僵”、“反客为主”等计策,教司机如何逃避酒驾检查。这些所谓三十六计并非只是“传说”。
上述研究机构对苏州、大连等地的实地调查表明,随着对醉驾处罚力度的加大,酒驾司机拒查躲避酒精测试和顶包行为不在少数。
为什么有人敢于暴力抗拒酒精测试?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分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与醉驾入刑相比,司机当然宁愿选择后者。
为什么有人敢于顶包?原来,即使替代者不具有驾驶资格,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也不过是以“无证驾驶”处罚,最多罚款2000元,并处拘留15天。两害相较取其轻,道理不言自明。
醉驾入刑不等于醉驾一律入罪
自醉驾入刑后,有地方明确要求对醉驾采取“零容忍”,一律入刑。“醉驾入刑”是否就等于“醉驾入罪”,目前仍有争议。
比如,醉酒后在停车场挪车是否算醉驾?是否要入刑?就难倒了某地警方。主持上述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经常会收到来自实践部门的类似求教。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者的刑事责任,但没有明确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条件。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余凌云认为:“醉驾一律入罪的做法有违背刑法第十三条之嫌。”
原本要在醉驾入刑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也迟迟未推出。出席研讨会的官员透露,是因为公检法三家在基本问题的认识上尚存分歧。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斯喜在研讨会上表示,醉驾入刑后实施效果良好,但实施中确实也遇到一些问题,尚需深入研究并在立法中予以完善。陈斯喜表示,醉驾入罪的标准确实还需进一步明确。
毁其一生不如宽严相济
专家分析,在我国,一旦受过刑事处罚,便会影响到公职、升职、出国等一系列未来利益的获得,稍不留意便可“毁其一生”。如果不予区分轻重情节、醉驾一律入罪的话,有可能使当事人承受过重的惩罚。
为此,出席研讨会的多位专家表示,应提倡“堵疏结合,宽严相济”的酒驾治理方式,配套措施也应跟上。
研究报告建议,可以借鉴国外对拒不配合警方调查行为处以与酒驾同样处罚的做法,在立法上明确顶包双方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准则、执法指南、手册,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记者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