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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部分从事校车业务企业难达标或转行

2012年04月11日10:0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周逸梅 张灵 孙乾 邓杭

  待解 谁来提供校车服务?

  马雷军提醒,在落实条例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加强四方面的工作。

  首先,虽然这次修改强调了县级政府的强制性义务,但是没有规定是谁来提供校车服务。所以有可能造成地方政府将校车工作推向市场,将校车市场化。这样做对于政府来说管理省心,不用担心经费投入,也容易推卸事故责任。但是这样的做法对于发展校车工作并不好,也会加大学生家长负担。马雷军认为,校车工作的发展趋势应该是由政府来成立校车公司,或者政府买单购买校车。

  其次,目前条例中虽然规定了资金投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担,但是具体办法是怎么样的,钱到底有多少,怎么样去落实,都要打个大大的问号。“今年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虽然要达到,但是教育上需要花钱的地方又很多,如果要强化政府对于经费的保证,还需要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

  第三是有必要解除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过重负担。马雷军指出,现在很多学校校长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很多时候是学生家长雇用非法车辆,学校劝了很多次无果,事发后交管部门却处罚了学校。这一现象如同紧箍咒,只有解除了负担,才能调动他们发展校车的积极性。

  最后还是需要加强监管,使得条例不只是一纸空文。

  除了公布并实施的条例,马雷军提醒还需要关注两部关于校车的文件,一部是由财政部制定的校车经费投入文件,另一部是关于校车的标准,它将在现有条例的基础上更加细化。

  □北京落点 教委将积极制定实施办法

  针对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发布,北京市教委表示,按照条例的要求,各地将针对该条例制定地方实施办法,市教委也将积极参与到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制定中,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

  今年北京两会期间,针对北京市校车问题,市教委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北京发展校车应首先保证就近入学原则,减少长途跋涉的学生数量;优化公交线路,以发展公交为主解决城区学生乘车问题。北京解决校车重点应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山区寄宿制学生的交通需求。市教委已要求各级教育部门排查现有校车的安全隐患,并对校车提出了限速60公里,在大雪、大雾等极端天气停驶等要求。

  □要点 >>车辆每半年安检一次

  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相关标牌、标志。

  >>司机有酒驾记录禁开校车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首先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校车司机还得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行驶载生校车享路上优先权

  遇交通拥堵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并且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

  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对违法违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乘坐指派专人全程照管学生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随车照管人员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责任不避让校车将被罚200元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律处200元罚款。这一罚款的最高额度不及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变化 幼儿园以就近为原则

  条例将校车界定为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此前在草案中提及的高中生和幼儿园都没被纳入校车服务范围。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表示,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高中生的身体条件及自我保护能力与成年人大体相当,上下学需要乘车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车,不必再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以避免校车使用范围过大,脱离实际。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中国教科院政策研究中心博士马雷军解释,这次没有把幼儿园和高中纳入服务范围,并不是指这两个阶段没有使用校车的需求,而是校车制度的建立需要分步实施。

  幼儿园今后几年会有很大发展,力图通过布局调整的办法,让家长接送孩子更加方便。同时,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指出“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这说明并不是不让幼儿园开校车。

  相对于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布局调整已经基本完成,通过布局来解决孩子上下学问题的伸缩度就要小很多,发展校车尤为迫切。

  2 变化 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责任

  条例增加规定,对于切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解读】这个条款正式突出体现了政府对校车安全的政策导向问题,学生上下学安全最主要还是要依靠就近入学和公共交通来解决。在前两项都不能满足的情况下,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有权获得校车服务。

  马雷军指出,这处修改也强化了政府的责任,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这一特色在正式条例中很多地方得到了体现,校车工作最关键需要靠基层的落实,明确基层地方政府的责任有利于条例真正发挥作用。

  除了第三条中明确了政府的义务,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校车安全问题一直被指责多头管理,包括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等等,所以这样立法的目的强调了属地政府的责任,统一管理和监管以后的问责会有更加明确的责任体系。

  3 变化 撤点并校要听家长意见

  针对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撤点并校问题,条例中增加了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调整应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也是对社会中存在较多争议的撤点并校问题的回应。

  【解读】马雷军介绍,学校布局调整怎么样更合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考虑。过去往往是由政府部门决定的,政府主要会考虑到教师配备、经费和管理这些问题。而现在还需要听取家长的意见,家长考虑最多的就是孩子上学方便不方便,能不能上个好学校。以后怎么样布局调整学校,老百姓有了发言权,学生上学是否方便将成为学校布局调整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4 变化 过渡期不再统一时间表

  条例修改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使用专用校车三年过渡期的规定,目前没有统一的时间标准,而是授权各省区市根据自身的情况来规定过渡期。

  【解读】马雷军认为条例这样修改体现了因地制宜的特点,更加切合实际。目前国内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城市和农村之间校车问题的根源也不相同,所以过渡期的时间并不会同步。比如北京等地,也许只要一两年就可以解决校车问题,但是有的地区即使三年也完成不了过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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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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