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向轨迹:去年10月10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国内召回制度仅依靠质检总局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其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实施召回成本。质检总局方面也都承认,在实践中看,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而伴随着《条例》的实行,从现在开始,召回境内外“双重标准”、拒不召回等现象或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
根据《条例》规定,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或拒不召回的,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罚款金额最高可超过1亿元。其实,早在《条例》宣布通过之后,行业内即现效果,车企召回次数明显频密了许多。根据质检总局发布的消息,从10月30日起,已有15起召回事件,涉及的品牌包括上海通用、奔驰、斯巴鲁、马自达、上汽乘用车等等,召回的汽车总量为44万辆。而在召回条例颁布之前,每个月的召回申请也就两三条。
有买到“召回车辆”的东莞消费者认为,厂家愿意召回,起码说明这个问题能解决,而那些目前看不到潜在问题的车辆,并不表示就没有隐患。对于经销商而言,在今后面对越来越多的召回事件时,除了技术方面的储备要丰富之外,对于客户的解释与安抚更要做到位。
【点评】
《召回条例》出台后,牛拉车的闹剧还会出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