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如一部悬疑大片上演,黑龙江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汽)各抛己见,互为指责,纷争不已。
对于汇通公司指责陕汽德龙F3000自卸货车(型号:SX3257DR384)涉嫌非公告、套用合格证和铭牌、质量问题等指控,陕汽方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示的一份回应声明称,公告管理中为同一型号,是为了便于生产组织管理,而合格证的使用问题亦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
而国家工信部的回复函件,亦未让此事尘埃落定。该函件称,SX3257DR384自卸货车不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生产的产品。尔后,函件又称SX3255DR384自卸车为上述公告(第150批)许可生产的产品。
与此同时,陕汽旗下的德龙搅拌运输车在黑龙江还有一起诉讼纠纷,车辆使用方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陕汽及关联企业起诉至法院。来自湖南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称,上述车型“为未定型违规产品,其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整车产品质量不合格。”
工信部称涉事车型未公告
《每日经济新闻》此前报道(详见本报2013年1月18日《陕汽“非公告”车迷雾 德龙一车型被指套牌上路》),2012年3月9日,汇通公司从陕汽的经销商黑龙江红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购进20台陕汽德龙F3000自卸货车SX3257DR384,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部分自卸货车出现故障问题。
汇通公司提供的材料称,除了质疑车辆存质量瑕疵,公司亦发现陕汽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未经公告的车型,其德龙F3000自卸车SX3257DR384竟系非公告车型,且套用SX3255DR384车型的合格证和铭牌。
对此,该公司法律顾问于鸿雁表示,就上述问题,汇通公司曾向国家工信部进行举报。日前,国家工信部亦给汇通公司有正式的回复函件。该份回复函件称,经查,SX3255DR384自卸汽车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150批)许可生产的产品,该产品在上述公告(第234批)进行了技术参数变更。而SX3257DR384自卸货车不是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许可生产的产品。
“工信部之前的答复已经很清楚,公司购买的SX3257DR384并非公告产品,显然陕汽涉嫌生产销售未公告车型。”于鸿雁说。
然而,记者注意到,上述国家工信部的回函中,亦提及确定一个产品的车辆型号和技术参数,应以产品整车出厂合格证为依据。举报材料所附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均明确该车型为SX3255DR384自卸汽车,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SX3255DR384自卸汽车符合上述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汇通公司与红光公司的购车合同中,车辆规格型号虽为SX3257DR384,但在主要配置一栏则写有 “出具SX3255DR384整车合格证铭牌”的字样。对此,于鸿雁则称,“签合同的时候可能没有注意到这个情况”。此外,据其介绍,红光公司和汇通公司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由陕汽提供的。但当记者就此一情况向红光公司销售部经理姜恒求证时,姜恒否认了这一说法并表示,合同上的规格型号一栏写的是SX3257DR384,这是企业内部编号,是为了方便在提车时区别F2000和F3000。他强调:“我们在备注里写明了出具SX3255DR384整车合格证铭牌。”
陕汽称车型符合公告要求
针对汇通公司的指控,自称为陕汽质量科科长的李国营对《每日经济新闻》回应称,汇通公司所购的德龙F3000自卸货车为公告车型,完全符合国家公告要求。其向记者出示的产品出厂价格表(第二期)显示,设计型号为SX3257DR384的自卸车,公告型号为SX3255DR384。
与此同时,陕汽向记者提供的 《关于陕汽集团SX3255DR384与SX3257DR384公告情况说明》则显示,企业对SX3255DR384自卸车前面罩进行了改进,将轴距由3800+1350变为3775+1400,分别由国家工信部第178批次和182批次进行公告。
就上述问题,已介入调查此事的陕西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人士表示,如果汇通公司所购SX3257DR384的 实 际 参 数 与SX3255DR384公告许可的参数相符,生产标准没有超过后者公告范围,那么其并不违反《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规定。
事实上,根据记者此前从陕汽西安经销商处获取的数据比对,两种型号的自卸车,区别主要在变速箱和桥速比上。但李国营表示,车辆变速箱和桥速比,并不属于必须进行公告的配置和技术参数。而前述陕汽出示的情况说明则称,根据车辆公告管理依据的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驾驶室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差别”为同一型号产品;“不同轴距”为同一型号产品。由此可以判定:SX3255DR384和SX3257DR384在公告管理中为同一型号。
事实上,在国家工信部于2012年8月3日发布的第239批次公告新产品一栏中,陕汽一款自卸货车产品型号亦为SX3257,而这正是汇通公司质疑陕汽涉嫌销售未经公告车辆的原因之一。
对此,记者致电于鸿雁,希望获取汇通公司实际所购车辆的相关配置及技术参数。但于鸿雁表示,目前汇通公司尚未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无法提供相关数据。而陕汽公司李国营则表示,第239批次公告中出现的SX3257自卸货车,与设计型号为SX3257DR384的自卸货车为两款车型,前者为德龙M3000,而后者为德龙F3000。
陕汽再陷诉讼纠纷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汇通公司与陕汽之间的纠纷尚未尘埃落定。而陕汽德龙的另一车型又遭到哈尔滨市购车者高喜元的投诉,其代理律师孙晓明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高喜元购买的陕汽德龙F3000SX5315GJBJT346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存在质量问题。
据其透露,2011年3月30日,高喜元与陕汽经销商黑龙江凌宇专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宇汽车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买车辆合格证为陕汽德龙F3000SX5315GJBJT346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该车辆的底盘由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陕重汽)生产,搅拌罐由中集车辆(辽宁)有限公司配套生产(以下简称中集车辆公司)。
孙晓明提供的资料显示,上述车牌号为黑AB6648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营运第8天即出现进料口口皮全部裂开,一个月后罐体前端焊接处圆周出现裂缝,致使不能营运。车辆出现问题后,高喜元曾委托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对整车产品质量进行鉴定。
记者获取到的湖南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显示,该德龙车型“为未定型违规产品,其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整车产品质量不合格。”不过,凌宇汽车公司和中集车辆公司对此鉴定结果并不认可。
此后,两家公司申请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运输搅拌车进行鉴定。吉林省质量技术评鉴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陕汽牌德龙F3000SX5315GJBJT346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车牌号黑AB6648)“罐体部分外廓尺寸参数没有按照产品公告要求和相关标准制造,属于质量问题。”
对于德龙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再遭投诉,李国营则表示,暂不清楚以上投诉,因为陕重汽生产的仅是车辆底盘,车辆罐体并非其生产。
不过,在孙晓明看来,上述说法属于偷换概念,该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配备的是由陕汽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就应该对整车的质量问题负责。据孙晓明透露,车辆使用方已将出具合格证的陕汽、车辆底盘生产商陕重汽、罐体生产商中集车辆公司、车辆销售商凌宇汽车公司告上法庭。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