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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先生在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商务轿车一辆,合同注明生产产地为上海金桥,但当提车时顾先生发现该车的实际产地为沈阳,与合同中所约定的产地不符,顾先生认为是该销售公司有合同欺诈行为,同时,提车当天该车在行驶不到两公里,该车发生ABS咬死现象。愤怒的顾先生到消保委进行了投诉,要求商家“退一赔一”。
在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的调查中发现,由于销售人员对自己销售的产品和产地不清楚,将产地写的过于复杂,写上了车辆由该汽车有限公司在其位于浦东金桥出口加工区的工厂内组装和制造。由此让消费者对具体生产产地产生了疑问。
在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协调下,消费者提出需要商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个案例中体现销售人员对签订合同的方法不熟悉,经销人员对销售业务知识不够对出售产品的生产地址不了解,导致合同不符合实际情况。此外,消费者也不可以把销售员在产地上的填写失误作为依据的不依不饶,因为无意造成的失误和刻意隐瞒欺骗毕竟不是一回事。同品牌的汽车不论产地在哪里,产品的生产标准肯定是按照该品牌相关部门统一标准验定,但是合同里面还出现的情况是经销商责任,所以经销商要承担一定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消费者提出合同中所述生产产地与实际提车的产地不符,属合同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该品牌轿车的生产产地是由该汽车品牌授权的制造生产地。此款并不适用于本案。所以,不应该认定为该经销商为合同欺诈行为。但合同中第二条要约明确规定:本合同项下所有车辆由该品牌汽车在其授权的工厂内组装和制造,而销售商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损害了知情权。
通过多次调解,由于消费者不能满足销售公司对其的补偿条件,因此调解终止。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建议双方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点评
消费者能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否能正确利用和理解其含义还有待于我们的消费者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商家在起草合同或签订合同的时候,希望能三思而后行,表里能如一,不要一味的只知道利润,否则其结果将是损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