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1、《邮政法》自1987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快递行业也迅速壮大。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后通过选择快递公司运输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黄金首饰等贵重商品。
2、目前,快递公司弄丢包裹、掉包、损坏物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对快递公司的投诉呈上升趋势,但是消费者的损失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赔偿。其原因在于我国的《邮政法》规定,如果包裹毁损丢失,而消费者又没有购买额外的保险,快递公司赔偿仅以收取邮费的三倍为限。《邮政法》关于快递公司损坏、丢失包括的赔偿责任过低,使消费者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建议
1、提高快递公司损坏、丢失包裹的责任限额,规定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
2、规定购买保险的责任在于快递公司,为此,可以允许快递公司增加收取相当于保险费用金额的快递费用。
3、由于消费者几乎不可能证明快递企业对邮件、包裹损失存在何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对举证责任进行倒置,对现行《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邮政企业需证明其对邮件的损失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不能适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