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未必入刑”引争议 网友直指为避罪开口子
最高法副院长张军“醉驾并非一律入刑”引网友近4万条跟帖法官、交警、律师都有话说 多数认为“醉驾不存在轻微情形”
“上联:皮筋法律,因人而异能伸能缩;下联:醉酒驾车,不出事故想开就开。” 昨日,一名网友创作了这副“对联”,表达了自己对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讲话的担忧。
张军前天指出,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详见早报昨日A2-A3版报道)。这番言论显然与公众已经形成的认识不同,早在《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实施之前,公众就已经形成了“醉驾就是刑事犯罪、面临拘役”的共识。
某网站转载张军上述讲话后,不到一天即引来网友跟帖近4万条,大多对该言论表示不满,有人担心这将严重损害刑法的严肃性,似乎也违背新设“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初衷。一些基层法官、交警和律师昨日也对“张军讲话”表示不解。他们大多认为,醉驾就是严重行为,“绝不存在轻微情形,应当给予刑事判罚。” 早报记者 李克诚
律师:醉驾就是恶劣行为 当然要“入刑”
醉驾绝不存在轻微情形,应当给予刑事制裁,绝不存在例外情形
“醉驾等于入刑的法律理念正逐步深入人心,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张军)这一表态无疑给民众和执法者浇了一盆冷水,法律的尊严又一次面临被架空的严峻挑战。”北京一位刑辩女律师昨日在微博上表示了自己的担忧。
“如果醉酒驾驶并非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这缺失了法律基本的严肃性。”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袁江生律师昨日表示,《刑法修正案(八)》中已明确表示,如果醉酒驾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实施了醉驾行为,不管是否出现后果,均构成犯罪,应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五年内不得申领驾照,同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与《刑法修正案(八)》的表述完全一致,并没有任何例外的情形。
至于《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一条并不适用于“危险驾驶罪”。因为醉酒驾驶的行为,其性质本身就是非常恶劣的,在当前全社会声讨醉驾行为的社会背景下,如果仍敢醉酒驾驶,这种情节,不言而喻已经是严重的了。“醉驾绝不存在轻微情形,应当给予刑事制裁,绝不存在例外情形。”袁律师说。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魏东昨日也表示,醉驾入刑不应有“情节恶劣”限制,应直接将“醉驾”解释为“情节恶劣的危险驾车行为”,即犯罪。
“自从5月1日醉驾入刑之后,我们交警部门研究了很久,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查处流程。”江苏南京一位交警昨日介绍说,因为醉驾入刑牵涉到多个部门,而且牵涉到犯罪这一块,交警部门对此特地研究了多次。目前,交警一旦查处到醉驾,最重要的就是对醉驾证据的固定,其中包括违法行为人驾驶状态、酒精测试、抽血检测,相关当事人笔录,以及如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这些流程目前已经相对成熟,现在又说并非醉酒驾驶一律都构成刑事犯罪,难道我们之前的一套流程又要重新推翻,重新来过?”该交警发出了疑问。
最让这位交警深感担忧的是,即使是5月1日醉驾入刑后,在如此严厉的法律制度约束下,全国各地仍不断有司机铤而走险,将法律抛于脑后,近日音乐人高晓松醉驾被拘正说明了这一点。一旦“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真的成为了事实,那么法律对醉驾的约束力无疑将降低。
交警:刚刚形成的醉驾查处流程难道要改?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若真成事实,对醉驾的约束力无疑将降低
法官:没下发判案细则让基层法官难以把握
如果对醉驾处理“开一个口子”,公众也会担心有权势的人钻空子
“通常,最高法院主要领导的讲话,对于下级法院是一种参考、指导,而不具有刚性的约束力。”江苏南部一家基层法院刑庭的一位法官昨日说,以此次张军讲话为例,如果最高法院没有下发具体、详细的判案细则,基层法院仍会严格执行“醉驾一律入刑”。
该法官表示,“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即只要具有某种潜在的危险,不见得一定要出现危害后果,仍可以此罪名定罪量刑。举例来说,醉驾不管是否撞了人、撞毁了财物,都应追究刑责。
这位法官解释说,“危险驾驶罪”主要针对那些尚够不上“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和人。例如,违规驾驶撞死人必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管其是否醉驾;醉酒驾驶未撞伤人和财物,够不上“交通肇事”,就可用“危险驾驶罪”定罪。
这位法官说,从法理上讲,“张军讲话”很正确,但并不严谨。因为《刑法修正案(八)》明文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这意味着,只要构成醉驾,一定要判以拘役。而“拘役”就是刑事处罚的5种主刑之一,怎么又能说“醉驾不应一律入刑”呢?
该法官最后说,如果对醉驾处理“开一个口子”,再加上没有相关的细则出台,这会让基层法官难以适从,公众也会担心有权势的人钻空子。
新华社记者:行政处罚醉驾也能达到预防目的
“醉驾一律入刑”不符合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方针,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支持“张军讲话”的也大有人在,新华社昨日播发其记者杨维汉来信称,必须依法理性地认识醉驾的入罪标准问题。
信中称,醉驾本身的情形是复杂的,不正视其中的差别,简单地搞“一视同仁”,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不符合惩罚较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方针。
例如,有的醉驾者之前就受过行政处罚,有的醉驾者则一贯表现良好;有的已造成车辆追尾等事故,有的则尚未肇事;有的到案后仍毫无悔意,有的则是追悔莫及……可见,同样的醉驾,不同的情形,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以及所反映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有很大的差别,一律以犯罪论处,也不符合刑事政策方针。
惩处醉驾的根本目的,是要防止其醉驾者再次违法犯罪,同时教育其他社会公众要自觉守法。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依法不认为是犯罪,通过行政处罚加以制裁,同样也可以达到预防、教育目的,而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江苏样本
查到醉驾7天内移交检察院
5月1日“醉驾入刑”首日,江苏交警查处一大批醉驾司机,目前,他们中的绝大对数已被移交到检察院。
“交警遇到酒驾,首先做的就是固定证据,即根据法律规定,测定司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有没有达到醉酒标准,同时,醉酒司机有没有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江苏公安厅交管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只要司机符合醉酒和驾驶机动车在路面行驶,就可认定“危险驾驶”。
“有了这两个证据之后,公安机关的侦查可以告一段落。”该负责人说,因此,一般的醉驾案在7天内应当侦查结束,移交检察机关起诉,除非有其他情节需要进一步核实和侦查。
目前,交警在查处涉嫌醉驾时,普遍通过现场拍照、摄像等手段记录过程,并对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警方对涉嫌醉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强制措施。对已立案侦查的醉驾刑事案件,除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或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情形外,公安机关一般不使用拘留强制措施,“只要没有发生事故或者有其他犯罪,目前大多数采取的是取保候审。”
◎ 交管人士说
7种情节或会影响醉驾定罪量刑
根据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前天“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讲话,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认定为危害不大呢?
对此,江苏交管局一位人士昨日表示,目前,相关司法解释细则还没有出台,但他个人认为,若“张军讲话”最终施行,醉驾者的7种情节可能会影响定罪量刑:
1.是否有抗拒、阻碍、逃避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2.是否有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前科劣迹;
3.是否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及其认罪态度;
4.是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5.是否在人群密集地区实施犯罪行为;
6.醉酒的程度;
7.驾驶车辆的性质,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肯定不一样。
“作为交警,我们查处醉驾时,首先就是要固定一切证据。对于被我们查处的醉驾者是否犯罪,这要由法院来认定。”上述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