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裁量权急需细化
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提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防止可依交通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最高院副院长张军提出的是指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责。这说明最高院对待醉驾者用刑更为谨慎,这是非常正确的。在是否入刑问题上,应该更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问题。
对于检测达到80毫克的醉驾者“危害大小”谁来认定,怎么认定?田文昌认为,从现在的程序看,首先是交警检测后根据醉驾者的醉驾情节进行认定,但是什么样的醉驾情节应该入刑,什么样的醉驾情节应该走治安处罚程序,现在并没有标准。第二个程序是公安认定应醉驾入刑后移送至检察院,检察院公诉至法院,法院如何认定“危害大小”,这也没有标准。所以,在交警这个程序上,公安部应该出台相关的认定标准,在法院的程序上,最高院也应该出台司法解释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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