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本月开始生效,各地已有多名醉驾者受到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日前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此言一出,迅速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一些人担心“醉驾入刑”会进入模糊地带。
许多人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为醉驾设置了一条不容触碰的高压线,对饮酒驾车行为起到了非常好的震慑作用。
“交管部门在严格遏制酒驾,但在最终处罚上却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不是一种矛盾?”有交警表示,对于“慎入罪”的观点“很茫然”。
同时,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也指出,“情节轻微”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缺乏操作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从文义本身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第二十二条中对“飙车行为”和“醉驾”有不同的规定,“飙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醉驾”并没有这一要求。如果对认定醉驾没有统一标准,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也失去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
王成教授认为,从“醉驾”行为本身看,“醉驾”并无所谓的严重与否,因为国家对“醉驾”已有一个明确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从目前的实践看,公安机关正在执行的这套标准执行得很好。从老百姓的角度看,对“醉驾”的认定标准应是统一适用的,而不应该是弹性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