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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 最高法院与立法机关谁来解释?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05月16日08:46

  据新华社电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在半个月的时间里,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引起了媒体、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讨论。各界对醉驾入罪的立法追溯和执法细节、标准的研究,以及对相关司法解释的期待,促使更多人关注刑法修正案(八)。

  媒体称应由立法机关解释

  在媒体、网民对"醉驾入刑"问题的讨论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中国青年报》署名评论认为,对"醉驾入刑"条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条文的本意。显然,它已经属于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而言,都不适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厘清,而应由立法机关自身来释明法意。

  记者认为,从立法阶段开始的"醉驾入刑"要不要有情节轻微、严重之分的讨论,体现了当前法治化进程中,法律和执法衔接的可操作性问题。但在执法层面百分之百地忠于立法时立法机关的本意是最重要的。

  自由裁量易滋生舞弊作假

  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附带条件的"酒驾入刑"条件应当是什么,会不会让法律变成橡皮筋,会不会助长以言代法和执法不公?

  《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署名评论认为,如果醉驾入刑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很可能成为受益者,不知会滋生多少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公正是法律和司法的第一要义,公正性丧失显然比耗费更大司法成本的后果严重得多。

  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的观点认为,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轻微"并不好判定。如果都由法官来判定情节严重还是轻微,其裁量权也显太大。如果醉驾入罪不以酒精量为唯一的判定标准,应需要有正式的司法解释。

  《法制日报》文章指出,对于目前对醉驾入刑的争议,法律界人士呼吁进一步细化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

  新闻回放

    最高法:醉驾并非一律入刑

  新快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日前指出,应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醉驾入刑"应加强普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当被问到是否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时,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李俊杰表示,自己"不知道北京查得这么严",也"不知道'醉驾入刑'的规定"。这种"不知道"也提醒我们,当前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记者认为,针对"醉驾入刑"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变化,应当有专门的普法教育宣传资金制作电视、网络、平面媒体公益宣传广告,使更多人及时知法。

(责任编辑:蒋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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