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在贯彻实施《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条例》旨在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立足全面保护 重点强化治超
《条例》获批后,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局长李华对《条例》进行了解读。从保护主体看,《条例》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保护职责,而且还动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从保护对象看,《条例》既明确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又加强了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桥梁采砂区、桥隧爆破区等立体空间的管理。
违法超限运输危害极大,是最为严重的公路“杀手”。为此,《条例》将建立超限治理长效机制作为重中之重,从管理手段上强化超限治理措施,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出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追究等环节入手,对治理超限作了详细规定。
作为车辆超限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包括强化车辆生产、销售、登记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等环节的源头管理,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或义务,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同时,加强路面监控网络的建设,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责任明确,并加大了对车辆超限的责任追究力度。总体来说,《条例》通过一系列规定对近年来超限治理的经验进行固化,力求治超制度环环相扣,取得长效,为进一步开展车辆超限治理提供法制基础。
■ 坚持依法行政 突出服务便民
坚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所在。李华介绍,《条例》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仅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必要的执法手段,又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公路执法的权责统一。
维护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是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出行条件。因此,《条例》坚持以执政为民、服务群众为指导思想,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宗旨。如,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公路养护工程的及时公告和保畅义务,防止施工区域路段堵塞;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加强路网运行监测,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等。
结合实际情况,《条例》创新了行政许可的方式。比如,为解决近年来各地反映跨省大件运输中存在不便民的问题,《条例》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即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跨省超限运输许可,实行“一站式审批”,极大地方便申请人。
■ 管理科学化 通行保障人性化
到2010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45万公里。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工作,《条例》一方面在行政法规层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确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公路法》作了补充;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超限运输车辆损坏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通过调研,实践中,农村群众对这一规定非常支持,对“家门口的路”很有感情,责任心很强。
为保障《条例》规定的公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到位,《条例》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手段。一是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二是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主要是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损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