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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规定却先卖车 上海申沃被告到法院

来源:中国汽车报 作者:周庆文
2011年07月11日09:50

  为贯彻交通运输节能降耗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的规定,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油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按照这一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将燃料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产品,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中,2010年7月1日~2011年2月28日为过渡期,是指2010年3月1日之前上公告的车型,交通部对于这部分车辆表示认可,也就是不用做上交通部目录前的检测工作。但是2011年3月1日过渡期结束以后,将会以交通部达标车型目录为准。

  按照交通部的要求,各地运管局下发了相应的通知。记者拿到了一份山东省日照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正式依照以上规定出具的工作说明,详细解释了具体操作流程。

  检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不予办理营运手续,并告知申请人不予上线检测。(周庆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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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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