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模式有待明确
专家指出,从更深层次看,交强险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经营模式有关。
据了解,在国际上,交强险的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代办性质,由专门的保险公司或机构实施,国家承担经营结果,另一种是经营性质,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定价、经营并承担结果。
“但目前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不明确,在前端按照代办模式,遵循不盈不亏原则,而在后端按商业化模式运作,保险公司自担经营结果,导致业务经营困难。”中保协交强险工作组专家李冠如表示,“希望相关部门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特定的历史阶段和发展现状,确定合理的交强险经营模式,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机制。”
孟生旺建议我国的交强险借鉴美英等国的商业化经营模式,各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交强险条款、费率,自负盈亏。监管机关仅规定车主必须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投保的最低责任限额等,对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不过多干涉。
“为避免高风险业务可能遇到的‘拒保’问题,政府可通过组织共保体、提供再保险等方式,解决高风险车辆的投保问题。”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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