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拟对购车款之外的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统一开票征税。
虽然对这几项费用征税只是给现行的车购税“打补丁”,合乎法理,但这项政策并不符合常理,而且难以服众。
有些车主已经支付了定金,车行要求加钱才可以提到现车,这种行为已经存在价格欺诈的嫌疑。倘若税务总局对这种情况进行收税,就意味着承认其合法性,这不但会破坏公平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与前几年对择校费征收营业税没任何区别。
车辆购置税的前身是车辆购置附加费,始于1985年5月1日,是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国家公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从2001年起,为规范这笔资金,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由国税总局负责征收。
值得玩味的是,现在车购税税率,仍沿袭着1985年车辆购置附加费10%的费率。当时如此高的费率旨在限制汽车尤其私人消费。25年过去了,这个“老掉牙”的费率标准,显然与目前鼓励轿车进入每个家庭的消费环境并不适应。
此外,车辆购置税的主要用途,是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资金。而现在,随着燃油税的征收,养路费等交通行政征费已被取代,显然,车辆购置税仍旧以加强征管的名义进行加税,这不仅属于重复征税,损害税收的公正和公平性,也不符合税收民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