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负责人日前说,最近一段时期,国际市场油价震荡下行,但暂时没有达到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的边界条件……
按常理,国内油价早已具备下调要件。5月以来,国际市场油价一直处于回落态势,8月5日凌晨,纽约原油期货价格甚至创下今年2月18日以来国际油价的最低收盘价。而且,今年7月1日起,国家大幅下调汽油、柴油进口关税。中石化在香港市场价格也已有多次调整。此外,由于国内石油价格原地不动,造成境内外成品油差价不断拉大,目前境内外差价已高达2400元/吨,成品油走私蠢蠢欲动。
可是,令人费解的是,尽管国内石油价格下调,天时地利人和样样都占,但国家发改委负责人一句“成品油下调不具条件”,让人失望。笔者觉得,发改委权威人士所谓“不具条件说”,实际主要指成品油价格下调,仍达不到定价机制标准。
我国目前的石油价格,是根据布伦特、迪拜和辛塔三地原油加权平均价,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汽、柴油价格。该方案也被业内简称为“22+4%”。可是,原油的“22+4%”定价机制,自一出生,本身就有致命缺陷。
在现行定价机制中,由于没有将纽约期价计算在内,因此,国内油价在表现上往往滞后于国际油价,造成同期国内外石油价格差别过大。同时,因为现行定价机制透明和公开,石油商可以根据国际原油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投机,一年多来,全国各地不断出现的柴油荒和汽油荒,跟现行定价机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更严重的是,国内石油价格的定价模式,注定了成品油价格“跟涨不跟落”。比如,当原油从80美元涨到83.2美元,涨幅达到4%,油价及时上调;但当原油从83 .2美元跌回80美元,跌幅却不到4%,油价维持不变。
显然,“调涨只争朝夕、调降反应迟钝”,已成为横亘在中国成品油定价机制面前一座大山。要突破这个障碍,惟有对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进行大手术,首先将纽约原油期价纳入对国内油价的跟踪指标体系,把原有布伦特、迪拜和辛塔三地原油加权平均价,变成“3+1(纽约)”四地原油加权平均价;其次,将国内油价的调价周期由22天调整为10天,变成“10+4%”新定价机制。惟有如此,“跟涨不跟落”的习气才能彻底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