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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高保低赔 霸王条款难铲除 |
更让车主费解的是,以新车价投保,却并不等于能获得等同于新车价的赔偿。王女士保单背后的条款写明,当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应参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款。根据该条款,9座以下非运营客车按月折旧6‰计算,最高折旧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也就是说,王女士的车现在如果被全部撞坏,她最多只能拿到新车购置价的20%,也就是2.016万元。这显然与多数消费者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相左。
有专家指出,如旧车按照新车价格赔偿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例如“碰瓷儿”诈取保费等现象,但这也不能作为旧车应按新车标准交保费的借口。
记者就这个问题询问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因为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是以新配件进行置换,不可能换一个旧的零件给车主。而且如果车主一年多次发生事故,赔偿金额可能会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无论行驶多少年的机动车,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格计算。
对于该解释,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的说法并不合理。尽管部分损失占索赔案例中比例较多,但其中如剐蹭等大多数案例的损失赔偿金额很小,故以此为由放大到全部案例是不合理的。此外,保险公司并未公布其赔偿总额中车辆发生全损占比是多少,如此直接将全部车辆按新车购置价计算保费并不公平。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也表示,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车损事故发生后,无论用新的零件还是用旧的零件,保险公司都是在保额范围内去赔偿,与零件新和旧没有关系。若车辆保额是80万元,即使因修车零件花了100万元,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也不赔。邱宝昌建议消费者向地方保险行业协会投诉,或者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久拖不改 行业诚信亟待建立
实际上,目前已经有法院判决保险企业向车主退还多收保费的案例。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的一辆轿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2010年保额是19万元,然而这辆车的实际价值只有10万元,如果车辆发生全损,高先生最多只能得到10万元的赔偿,他认为多交了保费,于是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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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费。由于保险公司高保低赔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法院也将这起诉讼案件列为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指出,目前国内车险保费的定价机制并不完善,新车购置价该由谁来定也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此外,饱受诟病的所谓“高保低赔”条款,对车主来说并不公平,有关规定亟须加以细化。
“既然保险公司的条款明显违法,但为什么就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主动取消掉呢?显然这些公司为了牟利,能拖就拖,根本不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眼里。这样的企业怎能让人信任?”许多车主在对比了保单和保险法的条款后,感到非常气愤。
“卖一斤白菜就该收一斤菜的钱,车损险也应当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这样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让消费者放心。车损险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于法、于情都该早点废除,这对于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和行业形象至关重要。”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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