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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丢车者重新摇号受“双重罪” 不合情理

来源:新京报
2011年10月28日07:28

  ■ 北京论坛

  车主只是丢了车子,没有丢路权;让丢车者重新摇号受“双重罪”,不合情理。

  自今年北京摇号政策出台以来,就有市民咨询:机动车被盗后,是否能够参加摇号或直接获得指标?10月26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宣布:个人京牌小客车被盗抢后,不能直接获得指标,而是要持《被盗抢小客车车辆信息证明》等文件,重新申请参加摇号程序。

  有专家表示,此项规定解了被盗车车主无法重新申请指标的燃眉之急,不过也有一些市民认为如此处置不甚公平。的确,从情理上说,车子被盗抢后不仅财产损失,还要重新摇号,摊到谁的头上,都很窝火。

  购车摇号政策的初衷,是限制私家车的增长,缓解交通压力。车被盗还要重新摇号,或许是考虑车子虽然被盗,但可能还占用着北京的道路资源,所以跟报废车不完全一样。但反过来说,车主只是丢了车子,没有丢路权;警方可以通过注销原车的车牌,腾出原来的路权空间。车牌号现在本就是稀缺资源,市民中签几率很低,让这些本来拥有牌照的车主,再去和其他市民同样竞争摇号,对其他市民也不公平。

  北京的机动车盗抢率是很低的,为了避免极少的盗抢车辆可能继续影响北京交通,就让丢车者受现实的“双重罪”,这一轻一重之间,决策者应有所权衡。能否给一个更妥帖、人性的处理方式?比如先挂一段时间临时车牌,到期车还没有找回,就直接补牌;或者,至少在摇号时应有优惠政策。

  □季渚鸿(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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