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政策
14项“霸王条款”被删
近日,保险行业协会起草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保险示范条款)对外公开发布,示范条款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十余条免责条款,不仅简化了索赔资料,还优化了条款条例。总共对目前保险行业中存在的14条不合理“霸王条款”进行了较多删除和修改。据悉,此保险示范条款在11月5日已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按照计划将在今年年底之前正式对外公布,明年有望正式实施。其中较为引人关注的有
1.“高保低赔”被修改
新条款对饱受质疑的“高保低赔”问题进行了修改,规定保险在承保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现行条款均按新车购置价来确定,车损险存在明显“高保低赔”问题),车辆全损时理赔按保险金额计算,部分损失时理赔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2.“无责不赔”可先直接索赔
对于“无责不赔”问题,新条款规定,无论车主自身是否有责任,都可以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与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新条款第十九条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3.扩大“第三者”定义
新条款还扩大了第三者的定义。现行商业车险条款中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新条款对投保人在车下发生的事故也可以作为第三者进行赔偿。
4.降低了免赔率
新条款部分降低了现行条款的免赔率。现行条款中的“盗抢险”对于非指定驾驶人和丢失钥匙要有一定的免赔率,新条款将此规定删除,并减少无法提供单证的免赔率,这样盗抢险免赔率基本取消了,只有车辆确实没有来历证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
5.多条免赔责任被修改
在保险示范条款中,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将原有的38个附加险减少了28个。“教练车特约”、“租车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除此之外,包括“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公安交管部门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现行条款的免赔责任,被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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