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民意,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在明年1月11日前进行反馈。有关部门顺应民意迅速回应民生期待,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校车赋予优先通行、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罚等“特权”。
[我来说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民意]
任何人都可举报校车违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公交租车企业可提供校车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这些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
交通经营许可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校车定义: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意见反馈方式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北京市2067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编:100035),信封上注明“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caq@chinalaw.gov.cn。
本报记者 孙乾 张灵 郭莹 邓杭
(责任编辑:马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