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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民意 车辆不避罚五百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综合报道
2011年12月12日08:18
[提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天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民意,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在明年1月11日前进行反馈。有关部门顺应民意迅速回应民生期待,在征求意见稿中对校车赋予优先通行、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罚等“特权”。[我来说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民意]
  任何人都可举报校车违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公交租车企业可提供校车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这些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

  校车定义: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意见反馈方式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编:100035),信封上注明“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caq@chinalaw.gov.cn。

  本报记者 孙乾 张灵 郭莹 邓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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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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