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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法院假诉讼办北京车牌 当事人已被停职

来源:新京报 作者:展明辉 王殿学 尹亚飞 王嘉宁
2011年12月20日07:05

  报料人

  称遭到多名男子威胁

  昨日,向本报举报中介老姚违规办车牌牟利一事的报料人称,当日下午他在住所附近遭多名陌生男子威胁,手机被抢。对方翻查通讯记录及电话本后,未找到记者电话,随后将他放走。报料人自称已就此事报警。

  昨晚,本报记者拨打中介老姚电话,显示已经关机。

  调查

  中介“花钱买时间” 立案到执行仅6天

  记者暗访中,中介老姚透露,每一单生意(办一对虚假诉讼)给永清县法院人员2万元钱,除了办好民事调解、民事裁决、协助执行通知等文书和程序外,“花钱也是买时间”。

  他说,事实上两人无论或真或假有债务纠纷,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还款,另一方要将车抵债,都可以自行去法院走上述程序。但按正常程序,即使是真实的债务纠纷,“法院里没有人,也会被拖很久”,要想完成车辆的过户裁定,至少要几个月。

  老姚手中一份盖有永清法院公章的民事调解书(编号:永民初字第2472号)显示,法院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由审判员马文静是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双方自愿达成以车抵债、协助过户等协议。

  这份民事调解书落款时间为12月12日,审判员为马文静,书记员为殷伟明。此案的民事裁决书落款时间为12月15日,审判员为马文静,书记员为殷伟明。此案协助执行通知书落款时间也为12月15日。

  就在12月15日当天,记者暗访发现,马文静、殷伟明赶到北京和中介老姚一起去京海车管所办理执行送达。从立案到执行送达仅用6天。

  车管所人员:判决办过户,人车都要到

  12月15日,记者暗访发现,永清县法院马文静、殷伟明到京海车管所,拿着三份(每份都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文书,办理执行送达手续。记者看到,办理过程中,无任何原被告到场,也无涉案车辆出现。

  前日,记者以市民身份,向京海车管所咨询,若本人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外地法院判决对方以车抵债,如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车管所一名女工作人员回复,待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需要带着各自的身份证原件,被告的驾驶证原件,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一起前来车管所办理。如果有代理人,代理人也要带自己的证件过来。

  此外,法院执行庭的负责人,要带着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以及其法院证件、身份证到场。同时,案子中涉及的轿车也要开到车管所,接受检查。

  该工作人员强调,此类法院判决办过户的是车管所的重点业务,“要等我们这边对案件进行审理和核实,无误的情况下才能办理好过户。”工作人员说,具体办好的时间可能一个星期,也可能一两个月。

  链接

  拿真车抵假债避限购骗法院

  事实上,北京一些法院也遇到过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规避车辆限购的案件。

  今年9月,海淀法院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10年4月10日,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承诺于2011年5月23日前偿还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到期限后,原告多次追收无果,诉至法院要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同意诉讼请求,但手上没钱无法偿还,希望以一辆桑塔纳车抵消欠款。

  法官发现双方调解意愿非常高,且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但就相关借款细节,双方述说并不一致。经进一步调查,原被告均承认虚构了借款关系,想通过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达到车辆过户的目的。最终,原告撤回起诉。

  针对此类案件,海淀法院提出应对措施。

  一是仔细甄别案件,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审慎落笔,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应当明确债务,判定以金钱作为偿还方式。

  二是向当事人送达诉讼风险告知书,在风险告知书中可明确载明此类恶意诉讼将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提示当事人知晓。

  三是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教育。对坚持恶意诉讼,扰乱正常审判秩序的,法官可根据具体情节,对当事人采取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展明辉 王殿学 尹亚飞 王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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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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