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征收历史
我国对车船课税历史悠久。早在公元前129年(汉武帝元光六年),我国就开征了算商车。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1945年6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使用牌照税法》,在全国统一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简化税制、合并税种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从那时起,车船使用牌照税只对不缴纳工商税的单位、个人及外侨征收,征税范围大大缩小。1984年10月国务院决定恢复对车船征税,因原税名“车船使用牌照税”不太确定,实际工作中往往误认为是对牌照征税,因此,改名为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先后制定了施行细则。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暂行条例》),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
作用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 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 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外,另一重要功能是对个人拥有的财产或财富(如轿车、游艇等)进行调节,缓解财富分配不公。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部分先富起来的个人拥有私人轿车、游艇及其他车船的情况将会日益增加,我国征收车船税的财富再分配作用亦会更加重要。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所称的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是指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除规定减免的车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