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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频道 > 汽车评论 > 2012两会汽车提案议案

左延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建议

2012年03月05日08:52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2012年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开幕。全国人大代表、江淮汽车原董事长左延安共带来了19份议案,以下是左延安关于尽快出台《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办法》的建议。 

  案由分析: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针对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中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尽快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商务部为落实温总理讲话精神,进一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组建了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援助中心”),并委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其指导下承担维权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多依据我国已签署和加入的各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并且由涉案企业独立进行,虽然“援助中心”的建立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保护的一大进步,但对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和保护的问题并未纳入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援助中心”的性质、职能职责以及工作流程等均缺少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具体表现在:

  一、“援助中心”法律定位不明确。“援助中心”虽然是商务部条法司组建,但从性质上更类似于民间组织,援助中心的地位并没有被法定化,而是作为一个非法定化的管理机构存在且委托非政府部门办理日常工作,难以规范、有序、合理合法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援助中心”的重点工作中缺少主动服务的内容。根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援助中心页面的板块设置,列出的重点工作有以下12项:

  1、海外维权专家库、重点联系企业库、法规资料库的建设与维护;

  2、海外知识产权信息预警;

  3、重点行业知识产权竞争与布局调查,重大案件对行业影响的调查与预警;

  4、建立涉外知识产权重大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协调整个行业联合应对诉讼;

  5、通过政府间知识产权交流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重大案件的解决;

  6、分析研究国外政府发布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报告;

  7、分析研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热点问题;

  8、知识产权海外宣传;

  9、举办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论坛;

  10、针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如培训、资料编纂等;

  11、境外展会知识产权服务;

  12、其他涉及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方面的事务。

  从上述工作内容看已较为全面的构建了一个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保护的框架,但因缺少与企业间的主动沟通和交流的工作内容,即使上述工作能够有效完成,却也因缺少信息发布机制和公开渠道而无法及时有效的传达到有需求的企业或为公众企业所知悉,工作的效果也是有限的。

  三、“援助中心”缺少统一的受理、处理和结果公示的流程。需要提供维权援助服务的企业在提出需求时没有流程可以遵循,即使提出了需求,也缺少统一的处理流程,企业提出的需求在何时能够解决,解决的效果如何均处于未知状态,不利于建立和加强企业对“援助中心”的“信任”。

  四、“援助中心”没有法定的协助和协作部门,从目前“援助中心”所属的商务部条法司所具备的职能职责看,不足以独立完成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援助工作,需要诸如外交部、财政部、对外经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其他政府部门的协助与支持,但上述部门是否应该履行上述职责却没有法律作出规定,政府机构间缺少协助与支持,这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援助工作的开展是极为不利的。

  建议:

  加快《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援助办法》的立法进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援助中心”是商务部常设的非营利性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法律援助机构,全面负责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各项援助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的管理和社会的监督。

  二、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援助中心”现有各项工作内容是其法定职能职责,明确受理援助的具体事项,并增加其主动服务功能,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和公开渠道。比如增加主动服务功能可以规定: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组建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援助机构,进一步细化其工作内容。

  三、建立法定的受理、处理和结果公示流程。可以参考商标、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受理、处理和结果公示的流程,但更应注重及时性和有效性,尽量简化流程、缩短时间、提高处理效率和公示的范围。

  四、关于保密事项,“援助中心”在援助过程中应当履行好对被援助企业权利的保护,做好对企业各项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应因援助而出现企业权益受损。

  五、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外交部、财政部、对外经贸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全力协助和支持“援助中心”的维权工作,例入各自的职能职责范畴,同时也应接受社会的监督。

(责任编辑:蒋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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