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我的搜狐汽车

注册
车商宝|手机版|APP应用|网站地图|回顾|滚动|收藏首页
首页 - 新闻 - 军事 - 体育 - NBA - 娱乐 - 视频 - 股票 - IT - 汽车 - 房产 - 家居 - 女人 - 母婴 - 教育 - 健康 - 旅游 - 文化 - BBS - 博客

消费维权单位:因质量退换汽车不应收折旧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2011年12月09日11:15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济南、青岛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意见书,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等7条意见。

  济南、青岛、北京、天津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指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销售商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据了解,依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并未提及‘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的问题,显然,经营者违约在先,又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于法无据的。”济南市消委会有关人士表示,若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辆要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另外,22家消费维权单位提出的意见还包括:要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且不免除损耗件的“三包”责任,正常损耗除外;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应调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及法规依据;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并且依法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材料,同时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责任编辑:申静琳)

微博推荐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 您的姓名: 性别:
  • 手机号码:
  • 选择品牌:  
  • 所在省市:  
A6719|B7843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导航

SAA搜狐车会

汽车品牌

实用工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