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2月8日电(记者王志、钱荣)记者从济南市消费者协会获悉,包括北京、济南、上海等21个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在内的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8日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二十二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完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就汽车“三包”提出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等多条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起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征求意见稿并未公布汽车损耗件目录,在制定该目录时须合理确定,不应将非损耗件纳入其中。现在有生产厂家将整车所有能转动的部件都列为损耗件,只有车架固件除外,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不应算作损耗件。轮胎、雨刮器等毫无异议属于损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确有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也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对于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认为,汽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已影响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应当缩短。
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汽车“三包”是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但消费者提车时间经常会错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消费者实际开始用车的时间大大延迟。考虑到消费者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目前有些城市对汽车行驶限行的一些规定,免费退车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如规定新车行驶在一定公里数以内发生上述产品质量问题的,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一旦发生汽车消费纠纷,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般最终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维权实践中,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会遇到委托鉴定难及鉴定费用高的问题。对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建议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应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倾斜,同时国家应大力发展第三方鉴定机构,以解决目前出现质量问题却鉴定无门的窘况。
此外,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还认为,汽车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