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析:
现阶段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过程中,侵权人或者第三人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起争议或者撤销涉案注册商标的行政程序,再依据该行政程序正在审查中的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不少人民法院会中止审理相关案件。
实践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进行商标侵权投诉或者诉讼等维权活动时,侵权人或第三人凭借其优势社会资源和强势地位施压,导致案件被不公平的中止审理。以商标争议行政程序为例,目前争议审理周期为2年左右,争议结果出来后,如果相关方对争议行政裁定结果不服,当事人还可以诉讼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又至少需要1年的时间;如果案件被中止,会大大增加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维权成本、维权周期,极大增加维权难度。依据行政审查程序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审理会损害法律的公平争议,危害社会发展和国家商标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对我国商标法律普及和商标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提高会造成严重的损害。
建议:
明确规定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对于依据已经明确获得商标专用权而进行的维权诉讼,侵权纠纷案件一律不得依据商标行政审查程序而中止审理;对于依然违反法律规定,中止案件审理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