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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闯黄灯"案 专家称法律实践尴尬

2012年03月14日08:2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提要]浙江嘉兴海盐县的舒江荣因闯黄灯,吃了一张罚单。他以“处罚无法律依据”为由,把交警部门告上法院。这一案件因此成为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日前,海盐法院一审判决舒江荣败诉。“红灯停,绿灯行”,这一交通规则中的“金科玉律”反倒凸显了黄灯的尴尬,浙江这起“闯黄灯”诉讼案,将多层面的尴尬暴露无遗。 [我来说"闯黄灯"案]

  再次是习惯上的尴尬。黄灯亮起的那一刻,车辆是否已经越过停车线,是个瞬间发生的事情,现场的交警并不容易判断,除非有录像记录,否则交警即便要处罚,也很难拿出处罚的“事实依据”。考虑到大城市普遍的交通压力,快速通过路口显然是司机和交警都乐盼的,因此交警通常对“闯黄灯”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鼓励也不处罚,日久天长,在司机和交警相互默契之下,可以“闯黄灯”似乎就成为交通规则中的一条习惯法,每天都会重复上演的习惯规则。即便有人知道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行动中的法律往往比纸面上的法律更有效。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比如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或“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处10元罚款。但这类行为每天都在上演,几乎完全不被处罚,同样成为不合法但更有效的习惯法。

  最后是执法上的尴尬。本来司机已经接受了“闯黄灯”不受处罚的习惯法,但突然有一天,交警认真起来,开始选择性地执法,查处“闯黄灯”,司机已经习惯了的规则被视为违法,以至于正式的法律规定反而开始遭到质疑,有这样的规定吗?是这样的规定吗?规定的合理吗?执法不严下的放纵,培育了各种各样不合法的规则,当这些规则最终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时,便开始吞噬法律本身固有的尊严和效力。

  因此,浙江这起“闯黄灯”案,不仅暴露了黄灯在法律上和技术上的尴尬,更暴露了我们法律实践的尴尬,特别是执法不严和选择性执法带来的尴尬。对于这种情况,“黄灯”已经亮了起来,希望“红灯”不会太远。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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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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