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月前,媒体报道有关部门将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的修改。主要内容是对于过去的“22+4%”的机制进行改革,缩短价格调整的时间周期,同时降低4%的幅度界限。
但是,跨入2011年已经近半个月了,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并未如期出台。
目前,国际原油价格已经稳固在每桶90美元的上方,国内市场传出上调成品油价的消息。根据媒体报道,本月8日,广东又上调了粤四标准的汽油价格,导致几个标号的的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比现行国Ⅲ标准汽油价格要高,但是汽油批发价格却一路下滑。批发价格下跌,零售价格却上涨,消费者并没有享受到批发价下降的好处,利益多被零售环节的加油商获得,油站每吨汽油已经可以赚1500元-1600元,远远高于有关部门当初设定的300元/吨的盈利空间。国际油价向左,成品油批发价向右,定价机制与市场出现了背离。
所以,对于“22+4%”的机制进行改革不宜再拖。22日的国际原油价格跟踪周期显然太长,不利于国内的油价与国际油价的接轨和联动。同时,周期太长,在国际油价单方向上涨或者是下跌时,尤其是单向上涨时,由于政策固定,方向可见,容易导致原油的供应商利用时间和政策套利,囤积居奇,因此会造成原油市场供应人为的紧张,部分消费者会加不到油,整体上消费者会增加额外的支出,利益不合理地流向供应商。因此,原油的定价机制的时间周期有必要缩短为一周为限,以封闭供应商的套利空间,惠及广大的消费者。
至于对于4%的幅度界限,有必要进行两个方面的改革,而不仅是简单的将4%的幅度有所降低。为了让国内的油价与国际更密切地接轨,有必要降低过去4%的幅度。
不过,在油价上涨和下跌时候,不宜再使用统一的百分比幅度,这是因为虽然使用统一的相对幅度比例,但是从绝对幅度来看,同样绝对值的油价上涨和下跌,反映的上涨和下跌的比例并不一样,上涨的百分比幅度会比下降的百分比幅度大,这样对于消费者是非常不利的。
举个例子来说,油价从90美元上涨到93.6美元一桶,已经上涨了4%,那么国内的油价会上调。但是,油价从93.6美元下降到90美元,则仅下降了不到3.85%,那么油价就不会下调。所以就会造成同样绝对值的价格变动,消费者总体上处于不利的状态。假如油价在90美元与93.6美元两个价格之间反复波动,那么按照这个数学游戏规则,消费者的支出只会不断地攀升,而享受不到价格下降的好处。
因此,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价格上涨调价的百分比幅度,要大于价格下降的百分比幅度,才对于消费者公平。
当然,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还必须以保障消费者的民生为最大要义,保证当定价机制与市场出现背离时,结果更有利于消费者。就拿批发价下跌但是零售价格却上涨来说,有必要在定价机制里加上更透明的信息公示制度和零售商的赢利百分比最高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