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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新光:应该建立汽车三包的简易仲裁机制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贾新光
2011年11月01日07:18

  在汽车三包立法听证会上,有的代表提出:“消费者和制造商对产品质量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到底听谁的?”目前报道的汽车质量和服务纠纷,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各说各的,很难达成一致,任由双方纠结下去,不知何时可以了结。很多案例都是双方疲惫不堪的情况下,不得不各让一步。

  曾经听一位经销商说:“不可能一开始就答应用户的条件,但是也没办法说服用户,就是拖,拖到受不了了,就好说了。这也说明,旷日持久的纠纷,对经销商、消费者来说,都要付出很高的时间成本,而且随着时间的拖延,对双方的精神损害也在加深,买卖既不成,仁义也难再。”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认为,目前没有一个权威、公正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所以汽车三包不具备实施条件。

  但是第三方鉴定机构由谁来建?这是一个大问题,即使建立了这样的机构,也还有高昂的检测费用问题。而且技术鉴定也不是万能的,2009年美国政府要求丰田召回的事件中,美国对于刹车电子程序的问题也没有检测出来,丰田不得不以非正常的方式证明自己的清白,而最终美国政府宣布丰田汽车不存在刹车电子程序问题。

  汽车三包问题,不应该都走法院立案审理的程序,在司法上,有一种民事简易程序,即对于案件性质较为简单,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小的事件,专门由简易法院或小额法院,以较为简单的简易程序,快审快结,以达到迅速解决纠纷的目的,而且法院先进行调解,简称ADR,意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审判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据报道,美国大约有96%的民事案件是通过诉讼和解制度最终得以解决的。这个机制下,由制造商提供必要的证据,使消费者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减少诉讼成本。如果消费者不满意该决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制造商或者经销商联系,而且每个委员会至少有一名汽车技术专家。

  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该汽车不符合质量标准,并在合理次数的修理之后质量问题也未能解决,则仲裁委员会应该给予救济。若双方均未起诉,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就是最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制造商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决定之日起40日内不履行,那么超出的时间按每日25美元计算补偿给消费者。任何制造商的上诉将被视为恶意或骚扰行为,导致增加1倍,甚至3倍于消费者所得的判决金额。所以,即使走简易程序,也不是一两天的事。

  作为中国的汽车三包办法,在法院调解程序之前,还应该有一个行政仲裁程序,也就是某一部门出面进行行政协调,比如质量监督局、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等等,召集厂商和消费者开会,必要时有律师参加,有关部门先听双方的申诉,对于情况较为简单明了,应该按三包有关规定出具行政仲裁意见。行政仲裁无效,再进入司法程序。

(责任编辑:曹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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