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等部委的法制职能司局共同召开会议,讨论校车安全立法问题。在此之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表示,他已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
如果该《条例》能如期出台,将填补目前中国校车安全监管的法律空白。
立法要遵循规律
据悉,即将制定的校车安全条例,主要涉及校车安全保障制度方面的内容,如校车的生产、技术、配备、责任主体、校车权限,如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等方面内容。另外,条例还将涉及资金来源问题。但是由于各部委在一些方向性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校车安全条例》出台的具体时间表尚未确定。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吉吉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立法来解决未成年学生安全上学问题,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积极表现。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应充分调动各种社会资源,由教育部门牵头,其他部门积极配合,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得到充分实现。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教育问题积弊已久,校车问题只是教育问题的冰山一角,应该通过校车问题引起更多反思,并以此为契机,进行教育体制的改革,从体制上堵住各种问题发生的根源。
近日,有媒体指出,“根据以往的经验,一个令人担心的问题是:在高亢的舆论氛围中,匆忙出台的条例,会不会因为要迎合舆论而一刀切地提出过高、过严的要求,进而带来新的问题?”
周汉华认为,法律是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一定要遵循立法的规律,尤其在立法资源十分稀缺、教育问题十分复杂的情况下,校车立法更应该避免急功近利,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尽可能吸取和反映不同方面的意见。
校车安全管理需综合配套
世界上,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很早就建立了十分完善的校车制度,除此之外,经济并不太发达的古巴、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校车管理体系,就连朝鲜在两江省也早已开通了“教育专列”。
其他国家探索出的好经验,将有可能成为校车安全条例制定过程中的重要参考。日前,公安部表示,将赋予校车与公交车同等的路权。
周汉华认为,美国、日本固然有许多先进的经验,这些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生搬硬套。制定校车安全条例,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如在大城市交通已经过度拥挤的情况下,仅仅给予优先路权并不能解决校车顺利运行的问题。
由于校车运营属于微利行业,市场吸引力不足,尤其在贫困和偏远地区,校车运营主要由私人来做,导致车辆不达标、超载等现象普遍存在。因此,要解决校车安全问题,首先要解决校车资金来源问题。
林吉吉指出,校车运营属于社会公共事业,应该主要由政府来承担,而不能推给市场。解决校车问题一定要避免商业化操作,“以防校车成为敛财的工具”。实际上,世界各国,校车运营费用大都是由国家来承担的。
她认为,校车运营资金应该通过三种途径来筹措:政府负担主要部分,其中国家财政出最大份额,从教育经费中拨款,地方政府承担一部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动员慈善组织进行筹款;学生家长出一部分,但在农村或贫困地区实行折扣或减免。
周汉华则认为,校车费用必须由国家财政来出,因为地方“事多钱少”,地方分担校车费用必然会造成地方财政的进一步分流,导致其他方面财政支出的缩减,并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土地财政的蔓延。
校车安全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大规模政府采购可能导致腐败;沿途居民可能会搭顺风车、校车费用管理秩序混乱等问题。因此,如何实现校车运营的有效监管也是校车安全条例制定时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目前,在校车管理上,由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管理、共同负责。多头管理造成的低效率,使得校车管理一直停留在自生自灭、自我管理的阶段。因此,校车安全条例必须首先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
林吉吉表示,立法的每个环节都应精心设置,要具有可操作性。对校车管理的监管应该由地方教育部门主导,通过走访来检查校车运行情况。她建议,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下设校车管理办公室或成立校车管理委员会,对校车运行状况进行专门监控;并聘用校车监督员,通过突击检查强化对校车的监督。
周汉华认为,校车安全立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牵一发动全身,应配套解决,而不单单解决校车问题了事。应该对其他配套法律如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进行相应修改。另外,要明确各部门责任,避免多头监管和监管寻租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