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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家:摇号政策限制裁判文书的执行不妥

2011年12月31日07:33
来源:新京报

  ■ 观察家

  对法院裁判文书的限制,只能由法律来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染指”。

  北京交通委12月30日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及补充内容,而且政策更加严密,较为引人注目的,表现在适用范围上,原先的规定,是执行法院裁判文书办理二手车过户不受政策限制,而新修订的细则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市、区)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据《新京报》报道,有中介联合河北法院人员编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法院诉讼请求作出裁判文书,试图规避摇号政策,骗取二手车转移登记。因此,对通过法院诉讼办理二手车过户确有必要规范,不过,是否要一刀切地堵死,值得商榷。

  在我国,有关诉讼的事项在《立法法》上属于绝对的法律保留事项,即只有法律能对其进行设定和规范,这就是说,对法院裁判文书的限制,只能由法律来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染指”,这也是此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没有涉及法院诉讼和执行内容的内在原因。

  这就意味着,即使原实施细则规定法院执行裁判文书不受摇号政策限制,在某种程度上不过是对法律精神的重申和执行上的清晰,绝不代表着不规定就能受到政策限制,因而,在作为摇号细则上位法的“暂行规定”都没有规定、也无权规定的情况下,作为一般行政部门制定的一般规范性文件,自然也不能作出限制。

  另一方面,对于“假诉讼”的出现,我们要做的其实是规范。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不只小客车摇号上有,很多领域都存在,法院其实也在逐渐摸索预防和制裁虚假诉讼的办法,有的法院还从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全过程建立监控机制。尽管其实施效果没有确切的评估结论,也难免会有“漏网之鱼”,但起码走的是一种良性规范、引导的路径。

  通过虚假诉讼来实现二手车过户非法目的,毕竟是少数。而且,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事先查验(比如核发牌照时对涉诉双方进行了解)、事后惩处等手段,也能很好地防范有人钻空子。因而,为预防少数违法行为,而剥夺其他人的正常诉讼和法院裁判文书执行效力,有所不妥。

  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在原实施细则下,二手车抵押价值往往因“一号难求”而飙升,很多车主已用二手车作抵押,因债权有保障、好实现而普遍受到抵押权人欢迎。而新实施细则没有照顾到这些人的善良预期和对政策的信赖,势必会对债权人不利,对此,不能由权利人自己“埋单”,相关部门应有一个适当的说法。

  □行者(法律从业者)

 

(责任编辑: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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