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校车条例和标准中某些条款缺乏法律依据,必须先行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新闻媒体纷纷报道校车两项技术标准通过审查,专业人士惊奇地发现,此“专用校车”已涵盖幼儿专用校车、小学生专用校车和中小学生专用校车。有人开玩笑地调侃说,中国“校车”标准的编制过程就像做游戏一般,说变就变。从法规与标准的视角来分析制定《校车安全条例》法规和修订《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标准,这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制过程中都存在某种程度的违反上位法的问题。“关于学生安全运输的法理思考”一文已经指出:国务院法制办编制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存在一些违反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条款。具体来讲,“校车”作为一种特殊的机动车辆(或客车),其标识、装备和通行规则都必须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从公开征求意见的《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来分析,至少需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两个方面的条款:一是车辆和驾驶人(第二章)的相关条款中对校车装备做出规定,二是道路通行规定(第四章)的相关条款中对校车的装备的使用做出规定。
换句话讲,正在制定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要求“校车”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装备停车信号臂等装置;规定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指示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第31条)。这项新的行政法规所做出的这些规定,没有说明其法律依据,且不符合现行国家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必须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为编制《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法律依据,否则,国务院法制办所编制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就是无效的。
类似《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所面临的缺乏法律依据困境,《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送审稿)和《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送审稿)所规定的: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装备停车信号臂等装置等条款,也面临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等保持一致性的问题,以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问题。具体来讲:(1)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术语和定义中相关校车条款、(2)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整车中相关校车标识条款、(3)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器设备中相关校车标志灯条款、(4)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件中相关校车条款,这些修订都必须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修改单的形式批准并公告;否则,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客车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任何“校车”相关标准都是无效的。
这不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问题,而是法规中实实在在的程序问题。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判断,已通过审查阶段的“专用校车”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可能在近期内颁布实施,尚需修订现行基础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条款,以及修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作为法律依据,这是国家行政机制定行政法规和编制国家标准过程中应当解决的问题,也是属于程序性的问题,期待完善的学生运输安全条例和标准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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