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开幕。全国人大代表、江淮汽车原董事长左延安共带来了19份议案,以下是左延安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议案。
案由分析: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中国企业的不断壮大,外国企业大批进驻中国谋求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形成了分布广、多元化的特点,投资项目涉及国民经济的诸多领域。但随着大量合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和外国企业经营变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将面临股权变更的问题。因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全部适用中国法律,目前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3月15日修订通过,2001年3月15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 年 7 月 22 日修订,2001年7月22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2000年10月3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1995年9月4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2000年 10 月 31 日施行)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由此可见我国对外国投资者股权变更采取的是多元调整机制,在股权变更审批程序上采用审批机制,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批准部门审批,二是工商登记部门备案。而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规定较为细致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让股权如何监管的问题尚无任何明文规定,多是由合资各方在合资协议或合资合同中约定,但因外国投资者往往在企业中掌握着核心技术和核心人才,一旦股东变更将会对合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虽然合资协议中约定了股权转让的内容,但在实际中往往无法有效控制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对公司后续经营的利弊;又因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均属国外法律,国内股东无法控制,只能被动接受股权转让的事实。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和操作性尚需扩大和加强。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让在中国的股权,一方面,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基本原则和产业政策(体现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中),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国内外资企业良好运营和发展,更好的学习利用先进技术和培养人才。
建议:
一、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增加一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让股权必须经原批准外商企业设立的部门及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登记部门审批和备案,未经审批和备案的转让协议应按无效处理。
明确规定原批准外商企业设立的部门审批及企业注册登记的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具体内容,但合资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主要应包括:1、经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让股权的协议,要求提供中英文版本;2、国外股权受让方的资质证明;3、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合资协议;4、其他合资方全体同意转让的相关文件;5、公司章程。
二、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增加一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向国外转让股权中的税务问题,如向国外转让股权的必须按照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缴纳因该转让产生的各项税费,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